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公布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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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公布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公布办法》的通知

深食安委〔2008〕5号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深圳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公布办法》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落实。

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十六日

深圳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公布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与社会的信息沟通,解决集体用餐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保障企业员工、学生和大型集体用餐的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的公布工作按照“政府倡导、用餐配送企业自愿申请、专家核查、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用餐单位自行选择”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我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的公布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组织实施,市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有关专家共同参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被确定的企业名单由市食安办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提供服务的方式是:

  (一)热餐配送。即由供餐单位在企业的加工厂房将食物加工后,将食物保持合适的温度,用规定的运输工具和适当容器(保温筒、饭盒等)将食物配送至订餐单位。

  (二)密封冷冻餐盒供应。由供餐单位在企业的加工厂房将食物加工并密封后,将食物在低温下保存并配送至订餐单位。

  凡在我市境内采取以上两种方式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本活动。

  第五条 申请市食安办公布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以下简称被公布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餐饮加工和配送的合法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加工和经营场所,加工经营场所的面积与供应和配送的规模相适应;

  (三)通过HACCP体系认证;

  (四)具有每天1万份快餐以上的加工和配送能力;

  (五)具有与配送食物食品安全要求和配送规模相适应的运输工具、容器和保温、冷藏设施,能在与需求方约定的时间内将餐食配送至用餐单位;

  (六)具有一年以上的大型餐饮加工配送的经历,有重大会议、活动和其他城市配送的经验;

  (七)企业在近一年内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八)具有较为完善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

  (九)具有较为完善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经过相关培训,掌握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

  第六条 我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每年6月份接受申请,9月份公布核查结果。具体推荐程序为:

  (一)由市食安办对外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请参加被公布单位的条件、申请方式、申请资料、评审方式等内容。

  (二)自愿申请参加评审的企业向市食安办报送有关资料。

  (三)市食安办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及时向企业反馈初审结果。

  (四)由市食安办组织的专家核查组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的资质、软件、硬件、服务能力、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等进行合法性和符合性的现场核查,专家核查组根据现场核查结果提出公布企业名单。

  (五)市食安办对专家核查组提出的企业名单进行最终确定。

  (六)市食安办将确定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的名称、资质、服务能力等向社会公布。

  (七)公布企业名单应注明核查合格的时间及有效期。有效期为一年。被公布企业期满需要继续公布的,需在期满前3个月向市食安办提出续期注册核查。经市食安办注册核查合格的,将其在下年度重新公布。

  第七条 专家核查组由市食品安全专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专家、行业代表等组成。专家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核查组一般由3至5人组成。专家核查组每次进行现场考核时,市食安办应派一名观察员,负责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第八条 有早餐、午餐需求的单位可自愿向被公布企业采购服务,具体服务方式和数量等事项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并依法签订服务合同。

  早餐、午餐需求单位应提供与配送服务方式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卫生环境等必要的分餐或加工条件。

  第九条 被公布企业应根据需求单位的就餐、分餐或加工条件及其需求规模,确定适合的服务方式。需求单位不具备必要场地、设施、卫生环境等条件的,被公布企业不得向其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服务。

  第十条 被公布企业在为需求单位提供服务前,应将所服务单位的名称、服务方式、就餐人数等情况报市食安办、市质监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查。

  第十一条 被公布企业应该按照HACCP体系和食品卫生规范的要求加工食物,盛装食物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配送食物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根据配送食物的要求配备保温或冷藏设备。食物在配送运输过程中,必须根据食物要求进行保温或冷藏。

  第十二条 被公布企业的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食物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食物和餐具的工作。

  第十三条 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被公布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需求单位消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被公布企业的经营资质、食物原材料采购、食物加工、配送和就餐等情况,对服务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被公布企业应及时收集需求单位对配送服务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市食安办会同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对被公布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以下情形,情节严重的,在被公布企业的目录中取消该企业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一)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

  (二)不向市食安办、市质监和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服务单位的名单、服务方式、就餐人数等备查资料的;

  (三)向不具备必要场地、设施、卫生环境等条件的需求单位提供服务的;

  (四)由于不按照食品安全有关要求加工、配送或分餐,导致食物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市食安办和具体监管部门发现被公布企业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企业对监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六)群众举报被公布企业的加工、配送或分餐过程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被查实的;

  (七)市食安办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深圳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公布核查项目

  2.深圳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公布申请核查表(略)


  附件1

深圳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公布核查项目

被查单位: 核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内容 编号 核查项目 评价记录
是 否 核查办法 事实记录
1 具有餐饮加工和配送的合法资质。 1.1 *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取得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查阅原件
2 具有固定的加工和经营场所,加工经营场所的面积与供应和配送的规模相适应。 2.1 生产加工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的地区,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
2.2 生产加工用房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库房、加工间、主副食烹饪间、分装间、洗刷消毒间、更衣室及其他附属用房。各部分用房面积应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
3 通过HACCP体系认证。 3.1 *餐饮加工和配送过程建立并实施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查看原件现场查看
4 具有每天1万份快餐以上的加工和配送能力。 4.1 *具有与每天加工、配送1万份以上快餐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
查阅记录
4.2 *具有与每天生产1万份以上快餐相适应的加工能力。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
查阅记录
4.3 *具有与每天生产1万份以上快餐相适应的配送能力。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
查阅记录
5 具有与配送食物食品安全要求和配送规模相适应的运输工具、容器和保温、冷藏设施,能在与需求方约定的时间内将餐食配送至用餐单位。 5.1 具有与配送食物食品安全要求相适应的运输工具、容器和保温、冷藏设施。 现场查看查阅记录
5.2 采用加热保温方式加工的,应当在膳食烧煮后加热保温,使膳食在食用前中心温度始终保持在60℃以上;用冷藏方式加工的,应当在膳食烧熟后充分冷却(在2小时内中心温度降至10℃以下),并在10℃以下分装、储存、运输。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食用前须加热至中心温度70℃以上。 现场查看查阅记录
座谈了解




序号 内容 编号 核查项目 评价记录
是 否 核查办法 事实记录
5 具有与配送食物食品安全要求和配送规模相适应的运输工具、容器和保温、冷藏设施,能在与需求方约定的时间内将餐食配送至用餐单位。 5.3 集体用餐配送企业所用餐具和食品容器应符合国家包装材料有关标准和要求,并做到每餐用前彻底消毒。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
5.4 采用分餐后再行配送的,送餐所用餐具和食品容器上应标有标签,注明生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和时间、保存条件、保质期限、食用方法和进食时限。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
6 具有一年以上的大型餐饮加工配送的经历,有重大会议、活动和其他城市配送的经验。 6.1 提供餐饮加工配送经历的证明,包括参与重大会议、活动的合同及所获的评价、奖项。 座谈了解查阅原件
7 企业在近一年内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7.1 *由卫生部门出具企业在近一年内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证明。 查阅证明
8 具有较为完善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 8.1 设置专门食品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并将企业的负责人作为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
查阅文件
8.2 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职卫生检验人员和食品检验室。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
查阅记录
9 具有较为完善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9.1 具有完整的岗位卫生责任制和卫生管理制度。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
查阅记录
9.2 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应当向依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原料、半成品和食用农产品,并按照有关规定索证验证。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
查阅记录
9.3 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加工数量、供应单位情况等信息的应予记录,并保存1年以上。 现场查看查阅记录
查阅台账
9.4 *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应建立符合管理要求的自检制度,并具有自检能力。 现场查看查阅文件
查阅记录




序号 内容 编号 核查项目 评价记录
是 否 核查办法 事实记录
9 具有较为完善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9.5 集体用餐配送企业每批(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线、班次、类别的产品为一批)盒饭均需对品种、感官、标签、菌落总数及大肠菌群(或商业无菌)、中心温度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予记录并保存1年以上。 现场查看查阅记录
9.6 留样食品应按品种每批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 现场查看查阅记录
9.7 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禁止向集体用餐单位配送改刀熟食、生食水产品、冷荤凉菜类食品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出售的其他食品。剩饭菜不得再次加工使用。 现场查看查阅文件
10 从业人员符合食品安全健康要求,经过相关培训,掌握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 10.1 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现场查看查阅原件
10.2 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的从业人员、专职卫生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现场查看查阅原件
现场考核
10.3 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的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现场查看查阅记录
10.4 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的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做到工作前、便后洗手。 现场查看查阅记录
查阅文件


专家核查组成员(签名): 组长(签名):

  说明:1.检查时应填写相应的被检查单位名称,并在相应的“是”、“否”栏下打“√”,需要说明的在“事实记录”栏说明。

  2.标注“*”的项目为重点项目。

  3.集体用餐配送企业核查结论为"合格"的标准是:重点项目均合格,其他项目的不合格项数≤2项,且具备整改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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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的意见

教职成[20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意见》(教职成〔2009〕11号),现就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的重要性。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是中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骨干力量,是中职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是重要的育人工作,在学校实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沟通学校、家庭和用人单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提高中职学生管理和德育工作水平,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的工作职责。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岗位是重要的专业性岗位,班主任要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和培养目标要求,与任课教师和其他有关人员一道,认真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学生思想工作。深入了解分析学生的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状况,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提升学生思想道德品质。针对学生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教育、引导和援助,帮助学生提高应对挫折、适应岗位、融入社会的能力。

  ——班级管理工作。组建班委会,制定班级公约和学生自律规范,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客观、公正地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对学生进行表扬和批评教育,向学校提出奖惩建议。加强安全教育,维护班级和学生安全。

  ——组织班级活动。指导班委会、团支部开展工作,引导学生参加有利于健康成长的课外兴趣小组、社团活动、文体活动以及志愿者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根据学校培养目标,针对班级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班(团)会活动。

  ——职业指导工作。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和职业观念,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提升职业素养与职业生涯规划能力。指导学生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特点选择职业发展方向,顺利实现就业、创业或升学。

  ——沟通协调工作。全面及时了解学生在家庭和社区的表现,帮助、引导家长和社区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安排,组织学生参加实习实训活动,并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的配备和选聘工作。每个班级必须配备一名班主任,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助理班主任。助理班主任协助班主任工作。班主任应从本校在职教师中选聘,助理班主任可从本校党政干部、共青团干部、教学辅助人员、退休教师和学校外聘教师中选聘。校长负责班主任和助理班主任的选聘工作。班主任和助理班主任的聘期由学校确定。

  四、严格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任职资格和条件。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应由取得教师资格、思想道德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身心健康、经过相关培训的教师担任。班主任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乐于奉献,掌握教育学、心理学、职业指导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方法,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组织管理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和职业指导能力。助理班主任任职资格和条件由各地参照班主任任职资格和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五、保障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待遇。学校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班主任的骨干作用,注重听取班主任意见,营造以从事班主任工作为荣的氛围。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教学任务,保证班主任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做好班主任工作。进一步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学校内部绩效工资分配要适当向班主任倾斜。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应向优秀班主任倾斜。

  六、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培训。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将班主任培训纳入教师全员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班主任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班主任队伍。教育部负责对全国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培训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培训工作进行协调和质量监控。学校要制定本校班主任培训计划,积极组织本校班主任参加各层次的培训活动。初次担任班主任的教师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认真执行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把班主任到企业实践或考察纳入计划,与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有机结合,与学生到企业实习有机结合。班主任培训所需经费在教师培训专项经费中列支。

  七、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表彰奖励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将班主任的表彰奖励纳入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体系,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或在班主任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八、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管理。学校应完善班主任日常管理制度,建立班主任工作档案和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对班主任的考核工作。班主任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聘任)、奖励、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学校选拔管理干部应优先考虑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优秀班主任。对不能履行班主任职责的,应调整其岗位。

  九、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的领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有关班主任工作的政策保障措施,履行班主任管理工作职责,定期检查学校班主任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班主任的合法权益。学校要建立健全班主任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学校领导和有关方面负责人要将班主任工作管理纳入职责范围,定期听取班主任工作汇报,研究班主任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指导班主任工作。要建立健全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班主任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支持班主任工作。

  十、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的科学研究。教育科研机构和学校要加强班主任工作理论研究,提供经费、条件保障,积极探索班主任工作的规律,创新班主任工作方法,提高班主任工作的实效。

  各地、各学校可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班主任工作的新途径、新方式和新方法,制定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或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23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68-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1.0.5、1.0.8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