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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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8年5月28日以粤经贸工业〔2008〕38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简称《决定》),切实推进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特制订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珠江三角洲地级以上市政府

  (二)山区及东西两翼地级市政府

  (三)经省批准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

  二、考评原则

  科学全面,客观公正。

  三、考评内容

  (一)产业转移工作

  1.对珠江三角洲地级以上市政府

  (1)组织领导

  ①实行领导负责制,建立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评制度,逐级落实目标管理,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②将产业转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③落实负责产业转移工作部门,有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掌握当地劳动密集型产业状况,组织引导企业转移。

  (2)政策措施

  ①根据当地实际制订产业转移规划和实施方案。

  ②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实行行业准入差别,提高产业用地、能耗、水耗和排放标准,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准入门槛。

  ③严格履行并督促县区镇履行产业转移园合作建设协议。

  ④制定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年度目标及劳动密集型产业所占本市工业增加值比重。

  ⑤每年组织本地企业到对口地区考察、交流与产业转移洽谈活动,协助举行招商活动。

  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推动产业转移。

  (3)工作成效

  ①人均GDP增长率高于GDP增长率。

  ②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目标完成情况。

  ③劳动密集型产业占本市工业增加值比重下降情况。

  ④共建产业转移园区情况。

  2.对山区及东西两翼地级市政府

  (1)组织领导

  ①实行领导负责制,建立承接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评制度,逐级落实目标管理。

  ②将产业转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③落实产业转移工作部门,有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2)政策措施

  ①根据当地实际制订承接产业转移规划和实施方案。

  ②设定符合当地产业发展的能耗、环保、技术以及安全标准。

  ③对产业转移园实行“零收费区”,对入园企业不征收地方性收费。

  ④对产业转移园用地指标安排适度倾斜,保证其建设用地需要。

  ⑤实行产业转移园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最低标准。

  ⑥省财政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建设发展专项转移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产业转移园基础设施建设,省产业转移园建设有关专项资金要按规定专款专用,加大本市财政扶持力度。

  (3)工作成效

  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情况。

  ②人均GDP增长率。

  ③产业转移园工业增加值占全市工业增加值比例。

  ④产业转移园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情况。

  ⑤园区外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3.经省批准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

  (1)组织管理

  ①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到位。

  ②管理制度完善,职责分明。

  ③入园企业证照齐全,合法经营。

  ④按规定依时上报园区建设进度、招商引资等有关情况。

  (2)规划建设

  ①严格实施园区总体规划。

  ②园内外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和污水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相匹配。

  ③开发建成面积要达到全园总体规划面积第一年在10%以上,之后每年20%以上,5年内开发完成。

  ④入园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以及园区规划。

  ⑤入园项目严格落实园区环评批复要求和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⑥土地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土地面积)。

  ⑦建筑容积率。

  ⑧工业项目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3)经济和社会效益

  ①园区创造税收占所在县(市、区)的工业税收比例。

  ②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③主导产业(≤2个)的工业总产值占全园比例。

  ④产出密度(工业增加值/土地面积)。

  ⑤本地(园区所在地级市)就业人数占园区总就业人数比重。

  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⑦固体废弃物安全处理处置率。

  (二)劳动力转移工作

  1.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配套政策制订落实情况

  (1)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制订出台《决定》的贯彻意见。

  (2)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出台《广东省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意见》、《关于推进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的意见》、《广东省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免费接受职业教育实施办法》等配套文件的具体办法。

  (3)各地制订出台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具体操作规程和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4)成立或指定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具体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制度,制订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年度考评。

  2.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将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年度目标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到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

  (2)完成年度转移技能等级培训和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目标任务;完成年度转移就业目标任务。

  (3)完成省下达的对口帮扶培训输出输入欠发达地区劳动力目标任务(对珠三角与东西北地区分别考核)。

  (4)珠三角技工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每年招收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学生达到招生指标的30%,东西北地区负责提供生源情况和输送就读(对珠三角与东西北地区分别考核)。

  3.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1)制订农村劳动力技能等级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分类培训任务和具体政策措施。积极协助省开发专项能力项目、新职业标准、考试大纲、培训教材。

  (2)确保培训质量。农村劳动力培训后考取单项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率不少于80%;就业率不低于85%;及时将培训情况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4.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情况

  (1)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建立农村劳动力数据库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2)使用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相关培训转移就业数据,实行全程信息化动态管理。

  (3)建立岗位申报和信息发布制度;50%以上的培训属于订单式培训;建立就业跟踪服务制度,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4)组织开展优秀农民工评选表彰,积极推进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工作。

  (5)制订鼓励企业招用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具体办法,建立招用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成绩突出企业奖励制度。

  5.完善各级培训转移就业服务体系

  (1)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体系建设。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标准,依托技工学校建立培训网络;认定一批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建立远程职业培训网络体系。

  (2)建立健全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配足人员、场地和服务设施,达到省“八统一”标准,村居聘有劳动保障协理员并落实人员工作经费,全面承担培训转移就业工作。

  6.落实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资金

  (1)地级以上市及各县(市、区)均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规定全面落实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农村贫困人口培训期间生活补贴及转移就业服务经费。

  (2)制订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资金的竞争性分配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促进转移培训就业资金绩效评估办法,建立促进转移培训就业资金投入、使用和规范管理约束激励机制。

  四、考评等次及标准

  以上各项考评满分为100分,等次及标准为:

  (一)≥90分,优秀。

  (二)≥80分且<90分,良好。

  (三)≥60分且<80分,合格。

  (四)<60分,不合格。

  五、考评组织及步骤

  由省经贸委会同省人事厅和省产业转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各地产业转移进行考评;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劳动力转移进行考评。

  考评步骤:

  (一)自评

  每年3月20日前,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产业转移工业园按本办法考核内容要求形成上一年度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情况书面自评材料,并填写《广东省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报送省经贸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组织对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书面报省劳动保障厅。

  (二)核对

  省经贸委和省劳动保障厅分别对各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自评情况进行核对。

  核对有疑问的,有关市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三)抽查

  省经贸委会同省人事厅和省产业转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组成检查组,赴各地级以上市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四)评定

  省经贸委、省劳动保障厅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结果分别对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考评提出初评意见,提交省产业转移联席会议和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会议评定并报省政府审定后公布。

  六、考评结果

  (一)考评分数在90分以上的,省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二)考评分数在60分以下的,省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考评分数在60分以下的园区,取消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称号。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和产业转移园,取消有关表彰;省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市,取消其当年参加省人民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五)产业转移园的考评结果作为省重点扶持和奖励的依据。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经贸委、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请点击):1.广东省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1-1、1-2、1-3
http://www.gd.gov.cn/govpub/zfgb/0919.doc
     2.广东省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http://www.gd.gov.cn/govpub/zfgb/091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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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城市房产抵押管理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2000年延安市人民政府6号令

延安市城市房产抵押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保障抵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镇范围内的房地产抵押行为。

  第三条:本办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合法取得的房地产,向抵押权人提供房地产担保,以取得抵押权人提供的贷款或向抵押权人保证履行债务。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的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四条:房地产抵押应遵循自愿互利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房地产抵押的管理工作。市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房地产抵押登记、合同审核、监证、处分等具体管理工作。各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房地产抵押的行政主管机关。

第二章 抵押设定

  第六条: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以其房地产设定抵押,依照本办法接受房地产抵押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抵押权人。

  第七条: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应连同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所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及受保护的文物、古建筑的房地产;

  (三)已列入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四)被依法查封、扣押或施以其它司法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五)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第九条: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条: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不含不可分割的房地产),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第十一条: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房地产抵押。同一房地产抵押提供的债权之和不得超过该房地产评估现值。

  第十二条: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十三条: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书面通知其它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占有的份额为限;以共同其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征得其它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所有共有人均属抵押人。

  第十四条: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将租凭情况如实告知抵押权人,并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凭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以其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须经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书面批准。

  第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继续履行原抵押

合同。

第三章 抵押合同签订、监证和登记

  第十七条: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须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抵押贷款或债务担保的数额、期限、利率、支付方式等;

  (三)抵押房地产座落、结构、面积、四至界限、建筑面积、评估价格;

  (四)抵押房产的占管人、占管方式、占管责任及意外损坏、灭失、补救方式和责任;

  (五)抵押物保险的受益人;

  (六)违约责任;

  (七)签订抵押合同的时间、地点;

  (八)抵押双方当事人认为必须明确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以预购商品房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第十九条: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由市房产局认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的具有资质的评估同构评估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抵押物需进行保险的,应由抵押人为抵押的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抵押人应当将保险单移交抵押权人保存,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一条: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当事人可根据需要在合同签订所在地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二十二条:抵押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持抵押合同、有关批准文件及以下证件向交易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一)抵押合同,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书;

  (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生效的房屋预售(购)合同;

  (四)抵押人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产权共有人的同意书;

  (六)监证机关认为应该提供的其它证件。

  第二十三条:交易管理部门在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后,应于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交易管理部门应在抵押合同上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时,正式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二十五条:抵押合同自批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抵押登记抵押行为无效。

第四章 预购(售)房屋抵押登记

  第二十六条:在本市预购商品房、公有住房需办理贷款抵押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进行预登记。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和分有住房的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和公有住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在建成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设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预购买的商品房,为理预抵押需提供的资料和证件;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监制的商品房预购合同、付款凭证。

  (二)购房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预购买公有住院房需办理预抵押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进行预登记前,必须向售房单位交够40%的购房资金。

  第三十条:预购买公有住房的,预登记需提供的证件:

  (一)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本人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书及公证书;

  (三)抵押合同;

  (四)房改部门出具的产权鉴定卡;

  (五)房改部门对公房出售的批复;

  (六)房改部门出具的售房测算表。

  第三十一条:商品房经营者对已预售的商品房和单位已预售的房改公房不应设定抵押。

第五章 抵押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二条:抵押当事人一方需中途解除合同的,需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抵押,还必须经原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抵押人死亡,抵押人、抵押权人单位了生撤并、分立等变化时,变更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变更后的当事人应继续按合同的各项条款执行。

  第三十四条:抵押合同的变更、中止,当事人应变更中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可向本地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抵押物的占管

  第三十六条: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抵押合同的约定,监督、检查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

  第三十七条: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变卖、赠与、拆除、改建等,抵押物发生遗赠的受遗赠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第三十八条: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和占用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可另行协商,重新签订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抵押物发生损毁(自然耗损除外),抵押人应及时将情况通知抵押权人,并尽可能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七章 抵押物的处分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抵押权人可向本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对抵押房地产进行处分:

  (一)抵押合同期满,抵押人无力清偿债务的;

  (二)抵押人死亡、失踪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的继承人、代理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清偿债务的;

  (四)抵押人被依法宣布解散或破产的;

  (五)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第四十一条:抵押权人申请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书面通知书抵押人或其继承人、代管人、受遗赠人。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到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的申请后,应及时通知抵押人或其继承人、代理人、受遗赠人,后者在限期内既不清偿债务,又拒绝作出承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作出准予处分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经批准处分的房地产通过拍卖进入市场出售。

  第四十四条:抵押房地产系共有财产或出租的,处分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亨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五条:租赁期限未满的抵押房地产处分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抵押权时,以抵押先后的顺序受偿。

  第四十六条:抵押房地产处分后所得价款,应以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缴纳抵押房地产的有关税费;

  (三)清偿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债务本息及违约金;

  (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抵押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负责赔偿。

  第四十八条:抵押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被查封、扣押或已作抵押等情况,抵押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抵押人擅自将抵押物出售、赠与或以其它方式处分的,其行为无效。

  第五十条:抵押当事人因履行抵押合同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时,抵押人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房地产抵押的,抵押权人有权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保留追偿债务权利,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应当暂缓向抵押人发放拆迁补偿费或者拆迁安置房地产权登记证件,直至法院作出判决为止。拆迁期限届满,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经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可以依法实施拆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以外的房地产抵押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农业部关于加强乡镇企业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乡镇企业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乡镇企业局: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政治局常务会议和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我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贯彻落实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全国乡镇企业干部职工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国际形象,也关系到乡镇企业的发展。当前,我国乡镇企业的发展形势很好,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大乡镇企业的干部职工要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和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做好非典型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把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要充分认识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按照中央提出的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体要求,结合乡镇企业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做好乡镇企业干部职工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


二、加强非典型肺炎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所属报刊杂志、信息网络和各种小册子,向广大乡镇企业干部职工介绍预防非典型肺炎知识,推广预防的好经验、好办法,让更多的乡镇企业干部职工了解和掌握预防知识和预防措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三、建立严格的疫情预防机制和监控机制


乡镇企业要加强对所属办公场所、车间、食堂、职工宿舍、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学校(培训中心)、商场(商店、批发市场)、建筑工地、货场、车辆等人员相对集中地方的检疫和消毒,为职工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药品,切实加强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防止疫情传播和扩散。加强对供销人员的管理,近期尽量减少外出到疫区,必须到疫区的人员要做好自我防护。接待外来人员特别是来自疫区的人员,要仔细了解对方的身体状况后确定是否接见。加强对临时工等流动性较大人员的管理,确保其严格遵守有关防治工作规定,切实防止交叉感染。乡镇企业要加强摸底调查,一旦发现疫情,及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跟踪监测。务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疫病传播途径,决不允许缓报、瞒报和漏报。


四、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各项工作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企业要加强对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各单位和企业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直接掌握疫情发生发展情况,及时研究和制定预防措施,解决防治工作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防治工作顺利开展。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处理好防治工作与日常工作的关系,积极采取多种形式指导乡镇企业工作,同时要切实做好疫病防治工作,保护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期,各地不要到部局汇报工作,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必须召开的会议,要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采取现代通讯手段指导工作。乡镇企业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疫病防治,一手抓生产经营,努力把非典型肺炎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确保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