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2〕53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暂行办法》业经2012年5月8日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铜陵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参照《安徽省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反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违反国家、省、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受理、归口办理、依法处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对系统内下一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投诉和举报。
各级监察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的投诉和举报。
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和举报。
第四条 各级受理机关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及相关投诉举报规定。
第五条 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投诉和举报:
(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和职责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拒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六条 各级受理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办。
受理机关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审查、转办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向实名投诉举报人作出程序性答复,并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报备。
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受理人员应给予投诉举报人必要的指引、介绍或答疑等服务。
第七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受理机构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决定。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转办通知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情节简单的举报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情节复杂的投诉举报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需由几个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由受理机关指定的牵头办理行政机关在收到交办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受理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重大投诉举报事项,由受理机关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受理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酌情回复:
(一)没有明确被投诉举报人或者投诉举报内容无法核实的;
(二)有关行政机关对同一投诉举报事项已经按程序办理的;
(三)有关投诉举报事项已经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正在办理的;
(四)其他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范围的情形。
第十一条 实名投诉举报的办理情况,应当自投诉举报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并抄送该投诉举报受理机关。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受理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具体受理办理机关申请复查。有关投诉举报受理办理机关应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查结果。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按照《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投诉举报,应当按照《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级受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资料。
第十六条 各级受理机关应做好实名投诉举报人以下信息的记录和保密工作:
(一)投诉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
(三)投诉举报事项和有关请求;
(四)反馈方式;
(五)投诉举报人反映的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制定办理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的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办理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办理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有关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广府发〔2006〕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广元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审计,概(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融资完成和以政府投资、融资为主完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建设项目。
不以政府投资为主,以企业投资为主的,由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投资方共同选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也可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但同一事项不得重复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有资质和质量保证的中介机构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也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中介组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与咨询结论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投标等有关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程跟踪审计应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工程结算书。
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人民政府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应约定工程结算造价必须经过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确认。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拨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概(预)算的85%。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一个月之内整理好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并向审计机关申请审计。
审计机关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审计。对资料齐全的项目,一般应在50个工作日之内出具审计结论。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计机关送达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于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经费,由本级政府予以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各级财政应列入预算。
第十五条 经贸、财政、建设、国土、国资、监察、发改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财政部门不予批复项目财务决算,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资产登记。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不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函告审计机关。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阻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