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征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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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征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岸区征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府函〔1993〕95号,1993年9月14日批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青苗、附着物(含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下同)补偿。
第三条 凡青苗、附着物属个人所有的,补偿给个人,属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属国家投入部门的补偿交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相关项目建设的再投入。
第四条 凡在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公共、公益事业建筑、个人建筑物应持《乡村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补偿。
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从市或区国土局《征地预办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凡抢栽抢种的树、竹、果树、花卉及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 各类补偿费除属于个人的应付给个人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二章 青苗、农房补偿类别及标准
第六条 青苗补偿。
1.蔬菜地(多经地、自留地、鱼塘地、鱼田地)1300-1500元 ̄亩。
2.粮食地(饲料地)800 ̄1000元/亩。
第七条 拆除农房不需易地还建的按下列标准补偿:
1.砖墙预制盖 90元/m2
2.砖、片石墙瓦盖
① 木檩 80元/m2
② 木竹檩 75元/m2
③ 竹檩 70元/m2
3.土墙
① 木檩 75元/m2
② 木竹檩 70元/m2
③ 竹檩 65元/m2
4.砖、片石、土墙、玻纤瓦(或石棉瓦):
① 木檩 60元/m2
② 木竹檩 55元/m2
③ 竹檩 50元/m2
5.砖、片石墙、土墙油毡盖 35元/m2

上列各类正房的要求:
① 四壁完整,檐高2米以上(含2米),借墙偏房按同类房补偿标准降低5元/m2进行补偿。
② 划分住房类别时,以主体结构为准,如:三面砖墙、一面土墙,算砖预结构。
③ 多层房屋,顶层是木架,瓦屋面的算砖木结构,其余各层是预制板的,算砖预结构。
④ 木板楼层是指正规形成的楼层,企口楼板,一般临时搭建的楼板或木板(包括未钉好的楼板)不能作楼层计算。
⑤楼层补偿:檐高2米以上(含2米),按同类房屋标准计算,檐高1.5米以上(含1.5米)至2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补偿标准下降50%;檐高低于1米的不予补偿。
⑥阳台、室外楼梯(包括悬空梯)按实际面积折半计算,阴台安实际面积75%计算,按同灯房屋补偿。房顶女儿墙不单独计算补偿。
6.简易房屋(指猪圈、柴屋和其它用房)
①砖墙、条石木檩瓦盖 30元/m2
②土墙、片石墙木檩瓦盖 25元/m2
③土墙、砖墙、条厂墙、玻纤瓦、石棉瓦 20元/m2
④土墙、砖墙、油毡盖 15元/m2
⑤无墙瓦盖、油毡盖 5元/m2
⑥室外有盖的过道参照无墙瓦盖计算补偿。农户住宅内的一切设施(如灶台、
水缸、花台、洗衣槽、石桌、石凳)一律不于补偿。
⑦室内闭路电视费,赁安装部门安装发票予以补偿。
⑧室内电话、天然气移装费,赁安装部门移装发票予以补偿。
⑨室内装修补偿(按实际装修面积计算):
普通水磨石地面 8元/m2
彩色水磨石地面 14元/m2
地面砖地面 26元/m2
墙面喷沙(新釉砂、多彩高级涂料) 6元/m2
墙面贴普通墙纸 2元/m2
屋面吊顶 15元/m2
石膏板天棚 5元/m2
第八条 拆除农房需要易地还建的,除按前条标准补偿外,按住户在册农业人口计算,每人补助2500元。
第九条 零星征地因建设需要住户提前拆除旧房的,付给提前拆除旧房奖励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实施标准按照《重庆市南岸区征地撤社“转户居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第五章第22条、第24条执行。

第三章 构筑物补偿类别及标准
第十条 鱼塘补偿。
四面石坎 2800元/亩
三面石坎 2300元/亩
二面石坎 1800元/亩
一面石坎 1300元/亩
三合灰坎 1100元/亩
土坎 900元/亩

鱼塘面积一律以塘坎内丈量,一般囤水田、养鱼田坎作了加固或提高的,不作为正规鱼塘,其补偿标准为200~400元。
第十一条 地坝补偿。
1.带堡坎平整的土地坝 2.00元/m2
2.三合土地坝、石板地坝 5.00元/m2
3.水泥地坝 10.00元/m2
4.非正规形成的零星小块地坝及天然石坝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堡坎、围墙补偿。
1.条石灰缝堡坎、围墙 20元/m2
2.条石干码堡坎、围墙 15元/m2
3.片石灰缝、砖围墙、土围墙 10元/m2
第十三条 水井补偿。
1.正规成形石砌井 120元/m2
2.简易水井 15元/m2
第十四条 沼气池、烘坑补偿。
1.硬打石坑、条石框坑 20元/m2
2.三合灰坑,水泥坑 15元/m2
3.土坑 3元/m2
4.沼气池 30元/m2
第十五条 乡间道路补偿。
1.间易路面(单车道) 80元/米
2.简易路面(双车道) 120元/米
3.泥结碎石路面(单车道) 100元/米
4.泥结碎石路面(双车道) 150元/米
5.水泥混凝土路面(单车道) 150元/米
6.水泥混凝土路面(双车道) 200元/米
第十六条 电杆、电线补偿。
1.7米水泥方电杆 50元/根
2.9米以上水泥圆电杆 180元/根
3.室外输电线(不分规格) 1元/米
4.室内照明线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水渠补偿。
1.条石水渠 20元/米
2.片石水渠 15元/米
3.土坎水渠 3元/米
第十八条 征用农机水机设施的应采取补救措施或按价格重置原则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钢架塑料大棚补偿。
1.钢架塑料大棚 2500~3500元/亩
2.棚内青苗 1500~2500元/亩
第二十条 坟墓补助。
迁移坟墓 30元/个
坟主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记,领取补偿,逾期作无坟主处理。
第二十一条 石板路补偿。
石板路 20元/米

第四章 其他附着物补偿类别及标准
第二十二条 树木补偿。
1.大树直径16公分以上(含16公分) 20元/株
2.中树直径10~15公分 15元/株
3.小树直径5~9公分 10元/株
4.幼树直径2~4公分 5元/株
5.树苗直径1公分以下 1元/株
6.刺桐按相同规格的树木价格的30%计算补偿。
7.密植的成片树一律按面积计算, 1500元/亩
8.夹竹桃、万年青 0.05元/窝

零星树木,一律以胸径计算。
凡天然野生灌木丛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果树补偿。
1.各种果树苗 1元/棵
2.果树(取直径) 5元/公分
第二十四条 香蕉补偿。
1.结果香蕉 10元/窝
2.香蕉苗 5元/窝
第二十五条 葡萄补偿。
1.扦插苗 0.5元/窝
2.葡萄苗 1元/窝
3.结果葡萄(高度在50公分以上) 5元/窝
4.结果上架葡萄(木、竹架) 15元/窝
5.结果上架葡萄(砼预制架) 30元/窝
第二十六条 花卉补偿。
1.密植的花卉按面积计算 1500元/亩
2.桂花、腊梅花、黄桷兰、等名贵花木参照同等规格树木价格2~4倍计算补偿。
第二十七条 竹子补偿。
1.楠竹 5元/根
2.黄竹、慈竹
41根以上 35元/笼
31~40根 30元/笼
21~30根 25元/笼
11~20根 20元/笼
5~10根 10元/笼
5根以下 5元/笼
3.斑竹 0.8元/根
4.凤尾竹(50根以上) 15元/笼
凤尾竹(50根以下) 10元/笼
5.密植成片竹林按面积计算 1500元/亩
第二十八条 葵树补偿。
1.主干高度在1.5米以上(含1.5米) 30元/株
2.主干高度在1米(含1米)至1.5米 15元/株
3.主干高度在1米以下 10元/株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凡在规定时间内提前腾空土地,确保建设单位进场用地,按每亩200元给予奖励,奖励费由镇政府使用,用于提前交地的转户居民及办理提前交地的镇、村、社会工作人员。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交地,则按《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43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以种种借口拒不拆迁和交出土地,影响国家建设的,经批准实行强制拆除。因强制拆除发生的费用及给国家建设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拆除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对妨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由重庆市南岸区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1年南岸府发〔1991〕155号文件同时废止。已按南岸府发〔1991〕155号文件执行了拆迁补偿的,不得再按本标准调整。






199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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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齐齐哈尔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齐齐哈尔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齐齐哈尔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经市政府批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成立了齐齐哈尔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察办),其主要任务是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程序性稽察,对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提高稽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结合
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省、市投资(融资)的、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项目,利用国债资金项目。
第三条 市稽察办负责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市稽察办工作,为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建立相关监测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行现场稽察与平时监控相结合;建立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五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活动。

第二章 稽察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稽察的范围主要包括:列入市重点建设计划管理的项目;由政府出资、融资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市政府等上级机关交办稽察的项目;群众举报确需稽察的项目。
第七条 根据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主要任务,稽察的内容包括:审批程序稽察、项目法人稽察、勘测设计稽察、工程招投标稽察、开工条件稽察、施工和工程进度稽察、设备材料采购稽察、工程监理稽察、工程质量稽察、资金筹措、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投资环境稽察、竣工验收稽察和项目效益稽察等。
第八条 审批程序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计划、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是否经过审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项目法人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落实,组织机构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及有关规定;项目法人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严格;目标管理责任制是否落实。
第十条 勘测设计稽察。主要内容包括:勘测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勘测设计的深度和质量是否满足要求;设计依据、标准、规范、定额等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进行报批;对勘测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和信誉以及服务水平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工程招投标稽察。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是否进行了招投标(或实行政府采购),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签订的各种协议和合同是否严密、可靠、规范;有无中标后进行转包、违法分包的问题。
第十二条 开工条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的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的编制、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招标、设计图纸交付协议的签订、监理招标、征地拆迁及“四通一平”工作、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的订购等开工条件是否具备。
第十三条 施工和工程进度稽察。主要内容包括: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机械设备、技术人员、施工方法、安全控制、设备材料使用、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对施工企业的施工质量、总体水平和信誉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设备材料采购稽察。主要内容包括: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尤其是引进国外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合同是否严密、可靠和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同执行情况如何;对设备材料厂家和供应商信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稽察。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现场监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以及监理手段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监理工作是否规范;对监理单位信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和健全,质量责任制是否落实;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检查标准,是否出现过质量事故;是否存在瞒报工程质量事故和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中弄虚作假的现象;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工作是否规范和到位。
第十七条 资金筹措、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到位情况如何;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和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概算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截留、挪用、挤占资金和损失浪费问题。
第十八条 投资环境稽察。主要内容包括:各个部门和各个方面有无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现象,有无以各种借口干扰、影响项目建设的情况。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竣工验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验收标准;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效益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了可行性研究预定的目标;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是否控制在国家有关环保规定的范围内。

第三章 稽察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确定稽察项目。市稽察办应根据项目审批情况,在可研报告批准后即介入对项目的跟踪监督。稽察项目主要从市重大建设项目名单中选择确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稽察项目名单确定后,应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市稽察办负责收集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二十三条 制定项目稽察提纲。稽察提纲应根据每次稽察的任务和重点,逐项列出稽察的具体内容,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指导实际稽察工作。
第二十四条 现场稽察。市稽察办人员应按照稽察计划安排,深入项目现场,根据稽察提纲内容进行实地稽察。
第二十五条 编写和提交稽察报告。每次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或经验),相关建议等。稽察报告要求事实清楚、数字准确、依据充分、结论客观公正。稽察报告经市稽察办负责人审核后,报市计委主管领导和委主任;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六条 下达整改通知。每次稽察结束后,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督促项目整改。整改通知以市稽察办名义下发。整改通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整改时限。
第二十七条 复查验收。市稽察办应适时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出复查报告。复查报告报市计委主管领导和委主任审核。复查验收合格后,项目稽察工作结束。
第二十八条 总结表彰。对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市稽察办应提请省稽察办或市计委进行表彰。
第二十九条〓立卷和归档。项目稽察材料、凭证、稽察报告、整改通知、复查报告,应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集中立卷和归档。根据情况还应将有关资料抄送有关部门。

第四章 稽察工作方法
第三十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每年组织至少一到两次现场稽察。平时主要通过现场检查和信息系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第三十一条 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特点,现场稽察可以采取对项目建设进行全面稽察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对项目建设的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进行重点稽察的方式。必要时,还可以对项目建设的某个环节和某方面内容进行跟踪稽察。
第三十二条 现场稽察工作主要采取听、看、查、核、谈的方式,对重要的证词、证据可以进行录音、复印、拍照或摄像。具体方式为:
(一)听取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项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项目的有关审批文件,设计资料、设计图纸,招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和签订的各种合同,建设项目的财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项目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理日记和监理报告;
(三)核实有关情况,包括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合同执行、现场服务和信誉情况;
(四)实地察看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情况,有关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设备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抽样检验;
(五)与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座谈,或多方面了解情况。
第三十三条 根据需要可以与监察、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稽察组对某些项目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察,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某项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
第三十四条 稽察结束,稽察组应向项目建设单位再次核实情况和稽察发现的问题,确保稽察的准确性,并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

第五章 市稽察办的职责及稽察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稽察办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市重大项目稽察的具体规定和稽察特派员管理办法,研究提出有关项目监管的政策建议;
(二)针对项目情况,提出项目稽察计划;
(三)负责稽察工作的组织管理,稽察特派员及稽察特派员助理的派出、培训及管理工作;
(四)负责稽察报告的汇总、审核,下达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五)负责与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六)承办市政府、省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及市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稽察人员开展稽察业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与稽察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查阅项目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必要时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质询;
(二)可以向项目参建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企事业单位调查和了解有关情况,必要时可查阅这些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经市稽察办商请各级有关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四)可随时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和地点进行现场查验和取证;
(五)监督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招投标、竣工验收等重大活动,参加项目建设有关重要会议。
第三十七条 稽察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不越权干预项目单位的正常建设活动;
(三)认真进行稽察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完成稽察任务;
(四)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项目建设的情况和问题,遵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关安全等方面规章制度;
(五)对建设单位反映的需要上级部门解决和协调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帮助解决;
(六)办理稽察事项时,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八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根据需要,可从社会上进行招聘,聘期可根据建设项目情况确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为人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保守国家秘密,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业务素质过硬,熟悉国家投资建设方针政策,熟悉相关业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四)工作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稽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自觉防止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单位正常的建设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泄漏国家秘密或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被稽察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对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稽察办提出申诉;
(二)稽察人员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被稽察单位有权申请稽察人员回避;
(三)发现稽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稽察办、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投诉。
第四十二条 被稽察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和责任:
(一)积极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
(二)自觉执行市稽察办制定的文件和资料报送制度、项目月信息报表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三)下列文件、资料、数据和信息必须及时报送市稽察办: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的总说明,开工报告及各阶段批复文件复印件;
2、咨询单位的项目评估意见、初步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
3、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来源、投资概算等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4、监理月报和向项目法人的报告;
5、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书复印件,各参建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
6、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7、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验收报告;
8、项目单位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月度信息报表;
9、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
10、有关竣工验收的文件复印件;
11、稽察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市稽察办:
1、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审查;
2、项目招标、评标;
3、项目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变动;
4、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变更以及不合格施工队伍的清除出场;
5、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6、项目竣工验收;
7、重要的经验教训现场会议或总结会议;
8、其他相关的重大事项。
(五)对需要上级单位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因外界干扰或各种原因影响工程建设的情况,以及地方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情况,可以向市稽察办报告。
第四十三条 被稽察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当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切实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按要求上报整改报告。
第四十四条 被稽察项目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或地方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
(二)拒绝、阻碍稽察人员执行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三)向稽察人员馈赠物品、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待遇,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七章 对违规、违纪及违法问题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针对稽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市计委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构成违法、违纪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一)对项目法人存在的违反国家、省、市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做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
1、责令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建议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4、建议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领导班子做出调整或重组;
5、暂停所在县(市)、区、部门新项目的审批;
6、对稽察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和地方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和地方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市稽察办。
(二)对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主要材料与设备供应商,总承包单位及有关中介机构,在项目前期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有相关责任的,可视情节轻重做出下列单项或多项处理:
1、责令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责成项目法人撤换相关单位,依法进行重新招标;
4、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5、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违规、违纪及违法问题的处理,实行分工负责和处理结果反馈报告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有些问题可由项目主管县(市)、区或主管部门按职责进行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市稽察办。对稽察中发现的重大和复杂问题,可由市计委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稽察中发现有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的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对县(市)一级政府出资、融资和管理项目的稽察,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计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02年3月27日印发

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主发起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主发起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35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有关机构:
  为落实《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1]10号)要求,现就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主发起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01年5月25日我会公布证监基金字[2001]10号文件之前,已向我会提交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的主发起人,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其资格有限制者外,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可以进行选择其他发起人等继续申请筹备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准备工作(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申请单位及其选定的其他发起人应按照我会证监基金字[2001]10号和基金部[2001]33号文件的要求,到其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登记,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自律承诺书。
  三、申请单位属信托投资公司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予以保留;属证券公司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主发起人符合上述条件并已同其他发起人草签协议的,应当对落实我会证监基金字[2001]10号、基金部[2001]33号等文件要求的情况提交书面报告。
  五、我会基金部收到上述书面报告后,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在核查申请单位及其选定的发起人法定条件、自律承诺的履行、主发起人开展对外合作交流的效果等情况的基础上,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确定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的正式受理日期。
  涉及本通知内容的未尽事宜,由我会基金部另行通知。
  附件:已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主发起人名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