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2:37:01   浏览:87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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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加强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8年9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目前,我国以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为主体,以方法标准、标准样品标准和基础标准为补充的国家环境标准体系已初步建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环境空气、地面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的决定,抓好我局“三河”、“三湖”、“两区”、“一市”等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实施,特别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国办发〔1998〕129号)的要求,环境标准工作需进一步加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国家环境标准的管理。依据环保法律赋予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及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三定”方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发布。
今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编号改为“GHZB”,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号改为“GWPB”。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29号文的要求,对无铅汽油有害物质的具体控制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
二、加强地方环境标准的管理。今后国家环境标准只对全国一般性的环境指标作出规定,具有地方特点的环境指标由地方标准规定。因此,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地方环境标准的制订和管理。无铅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发布后,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切实贯彻实施,加强监督检查。依据环保法律的规定,地方环境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特点制定,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环境标准的编号统一改为“DHJB”。
三、加强环境标准实施的监督。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树立依法行政的良好行业作风,正确理解、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标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及时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不定期地对环境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四、加强环境标准的宣传贯彻、发行工作。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标准的宣传贯彻、发行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环境标准的宣传贯彻活动并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理顺本辖区的环境标准的发行渠道,保证环境标准及时、准确、高效地得以贯彻实施。
五、加强地方环境标准的备案。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的地方环境标准全套材料正式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实施环境标准是加强和完善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手段。环境管理的实践证明,环境标准既是环境执法的直接依据,又可以通过定量指标为执行其他相关法规作出定性处理提供技术依据。因此,环境标准的制定是否合理,实施是否正确,不仅会影响污染控制目标的实现,还将影响环境执法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将此通知转发各地市,做好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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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报全国农村中蒙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请示》(内卫发〔2001〕17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磴口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建设周期自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为期3年。

二、请组织建设单位依据我局制定的《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全面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并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2000〕10号)要求,切实做好对建设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三、请建设单位按照所制定的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并要注重学习借鉴其他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建设经验。在建设期内,每年将建设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请你厅审核后报我局医政司。另外,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也要及时通报你厅和我局医政司。

四、建设周期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向你厅提出申请评审验收的报告。通过你厅组织的预评审后,由你厅向我局提出正式评审申请。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安徽省卫生厅有关化妆品检验方法问题请示的复函

卫生部法监司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安徽省卫生厅有关化妆品检验方法问题请示的复函
卫生部法监司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检验方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化妆品中氢琨、苯酚、性激素、紫外线吸收剂、防腐剂、染料等检验项目,应按《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二、请将《化妆品卫生规范》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司,以为修订《化妆品卫生规范》提供参考。
此复。



200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