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等灭失无法清算时清算义务人连带责任的认定/高民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39:17   浏览:93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实践中,大量公司解散后应当清算而不清算,甚至故意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不仅损害了债权人利益,而且还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为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法人退出机制,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专门针对公司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时,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做出了规定,社会反响很好。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怠于履行义务”,包括怠于履行依法及时启动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的义务,也包括怠于履行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股东虽然是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但如果其不掌控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没有能力决定清算程序的启动和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进行妥善保管的,公司解散未依法清算时,如果该股东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及时向公司提出了依法清算申请或者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清算申请,或者能够证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灭失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系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所致,与其行为无关的,则该股东可不承担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清算义务人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落脚点在于“无法进行清算”。也就是说,由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及时启动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的义务,以及怠于履行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义务,导致公司清算所必需的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而无法清算,如公司清算义务人、主要责任人员下落不明,或公司重要会计账簿、交易文件等灭失,无法查明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的;或公司主要财产灭失无法合理解释去向的;或因公司财务制度不规范,无法确定公司账簿真实性与完整性而无法清算等情况下,负有相关义务的清算义务人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仅仅是公司未在法定的十五日期限内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但并未达到“无法清算”程度的,则应由清算义务人在造成法人财产减少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第三,“无法清算”情形下对清算义务人无限责任的追究,不以启动清算程序为前提。只要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由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即应对其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这里主要是举证问题。如果债权人无法自行举证证明债务人“无法清算”的,可以先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或者强制清算申请后,由于债务人“人去楼空”无人提交,或者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依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或者强制清算程序的,债权人即可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裁定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中作出的无法清算和无法依法全面清算的裁定,径行作出判决,而无需债权人再行举证证明,即人民法院作出的无法清算和无法依法全面清算的终结裁定具有当然的证据效力。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论种子损害赔偿范围

武合讲


山东菏泽学院 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 山东菏泽 274030
我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就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作出的规定。我国颁布《种子法》已四年之久。作者曾在《中国种业》2003.12期发表《论种子损害赔偿责任》一文,对《法制日报》和《人民法院报》分别报道的某省法院判决种子经营者赔偿种子使用者可得利益损失934315.20元和购种价款285766元提出质疑。今年8月18日,《人民法院报》又在第一版报道了湖北省枣阳市法院判决四川农大高科农业有限公司因劣质稻种赔偿陈光雨等245户农民减产损失509496元、购买稻种款89425元及其他损失6873.50元,共计526369.50元的案例。最高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一再报道法院判决种子经营者对种子使用者既赔偿减产损失又赔偿购种价款及其他费用,使种子使用者在获得大丰收的同时又收回属于生产成本的购种价款及其他费用,获得不当得利。由此可见,对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赔偿范围,仍有讨论的必要。
1种子质量问题的范围
1.1假种子的范围。
假种子是指种子经营者在提供种子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种子使用者,向种子使用者销售的不具备真实性的种子。《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假种子的范围。该款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1.1.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1.1.1.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是指以非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冒充种子,或者以杂交种的种子(即F²)及其后代的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应当通过审定而未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种子冒充审定品种种子,或者未经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的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引种以及跨生态区域引种的种子。实践中,将以不能做种子使用的非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杂交种的种子冒充的种子认定为假种子,容易理解;将未经审定品种的种子、擅自引种的种子冒充的种子认定为假种子,人们不好接受。《种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所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或者擅自引种的种子,也属于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假种子。
1.1.1.2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是指以一般品种的种子冒充名牌品种的种子等一切“假冒名牌”、“张冠李戴”的种子,此类种子均属假种子。
1.1.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者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如果种子经营者将种子类别为常规种的标注为杂交种,大田用种标注为原种,原种标注为育种家种子;常规种标注为杂交种,三级种标注为一级种,一般品种标注为主要推广品种,在农村繁殖的种子标注为良种场生产,耐病标注为抗病,晚熟标注为早熟,中产标注为高产,劣质标注为优质,不使用批准的名称等等。上列采用虚假广告等欺诈行为销售的种子,均为假种子。
1.2劣种子的范围。
劣种子是指种子质量低于国家标准或者承诺标准的种子。《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劣种子的范围。该款规定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1.2.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即法定标准的种子为劣种子。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就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先后于1996年和1999年分别发布了粮食作物种子国家标准GB4404.1.2.3.4.5、经济作物种子国家标准GB4407.1.2、瓜菜作物种子国家标准GB16715.1.2.3.4.5。质量低于上述标准的,即为劣种子。
1.2.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即承诺标准的种子为劣种子。《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质量指标。质量指标是指生产商承诺的质量指标,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指标标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某些作物种子质量有其他指标要求的,应当加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强制标准的,生产商生产的种子的质量指标必须优于或者等于但不得低于该标准。国家鼓励生产商生产的种子的质量指标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商用种子标签标注的方式承诺其种子质量指标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生产商生产的种子质量必须符合该质量指标。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种子,即使符合国家标准,也属于劣种子。
1.2.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或者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种子,因其发芽率或者净度不符合国家种用标准,所以是劣种子。
1.2.4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种子,因其违反了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能造成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所以是劣种子。
2 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
2.1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绝产的赔偿范围。
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绝产,是指种子使用者使用种子经营者提供的种子,选择适宜的环境条件播种,采取良好的栽培措施进行田间管理,农作物在发芽出苗期和苗期以及整个营养生长阶段的生长、发育都正常,仅仅由于生殖生长阶段出现异常,导致农作物没有收获。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绝产,种子经营者应当赔偿种子使用者的可得利益损失。
依据农业部的有关解释,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的该作物当年的产量与前三年平均产量的减产部分。其中,前三年平均产量应按所在乡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单产(以县统计局统计数据为依据)来确定。如果受损失的是杂交种则应该按该乡作物杂交种前三年平均单产确定;如果受损失的是常规种则应按该乡作物常规种前三年平均单产确定。该作物收获物的单价以县物价局公布的价格为依据。可得利益损失计算公式为:可得利益损失=(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单产-受损失地块的实际单产)×受损失面积×单价。由于绝产时受损失地块的实际单产为零,所以其可得利益损失=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单产×受损失面积×单价。
农业大丰收是种子使用者所追求的可得利益。种子使用者支付购种价款自种子经营者处购买种子,付出人工、肥料、农药等费用,实施种植和管理农作物的最终目的,是获得农业大丰收。农业大丰收是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种植和进行田间管理的预期利益。种子使用者支付的购种价款、人工、肥料、农药等费用,是为获得农业大丰收必须付出的生产成本,不是种子使用者追求的预期利益。种子经营者赔偿了种子使用者的可得利益损失,种子使用者获得大丰收的目的即已实现,种子使用者业已没有了损失,再判种子经营者赔偿种子使用者购种价款和其他费用,造成种子使用者得到意外的收入,获得不当得利;致使种子经营者遭受出售种子时不可预见的意外损失。这样的判决既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在可预见的范围内赔偿损失的限制赔偿原则,又违反了法律应当公平、公正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宗旨。
2.2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减产的赔偿范围。
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减产的情况比较复杂。可以是因为种子的净度不合格,导致缺苗断垄或杂草层生造成减产;也可以是因为种子的发芽率、含水量不合格,导致缺苗断垄甚至被迫改种其他作物而贻误农时造成减产;还可以是种子的纯度不合格,导致农作物群体内各个体间不一致造成减产;又可以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假种子导致减产等等。因此导致补种造成的损失,赔偿范围是正常农作物的产值与补种农作物的产值之差。导致改种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情况比较复杂,分述如下:
2.2.1改种不同作物种类的赔偿范围。
因改种而贻误农时的,赔偿范围是因贻误农时所损失的季节效益。
2.2.1.1因秋播越冬作物(如冬小麦)的种子质量问题,被迫改种春播作物(棉花或者玉米)的,其赔偿范围是越冬作物与春播作物之间的产值之差。计算公式为:赔偿范围=(正常生长发育的越冬作物的产值+收获正常生长发育的越冬作物后种植的夏播作物的产值)-春播作物的产值。
2.2.1.2因春播作物(如春棉花)种子质量问题,被迫改种夏播作物(如夏玉米)的,其赔偿范围可以用两种方法计算,一种是赔偿一季越冬作物的产值(如在上年秋播时未种越冬作物预留空闲地准备播种春播作物,播种的春播作物因种子质量问题被迫改种夏播作物的,就应赔偿一季越冬作物的产值);另一种是赔偿春播作物的产值与夏播作物的产值之差,计算公式为:赔偿范围=春播作物的产值-夏播作物的产值。
2.2.1.3因夏播玉米种子质量低劣被迫改种秋播作物的,其赔偿范围是夏播作物与秋播作物之间的产值之差,计算公式为:赔偿范围=夏播作物的产值-秋播作物的产值。
2.2.2改种同一作物不同品种的赔偿范围,是不同品种之间的产值之差。
2.2.3应补种未补种或者应改种未改种的赔偿范围。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缺苗断垄,应当补种且能够补种,或者应当改种且能够改种,种子使用者未补种或者未改种的,种子经营者的赔偿范围,是种子质量合格的产值与种子质量不合格造成缺苗断垄后及时采取了补种或者改种的之间的产值之差。对因种子使用者的过错未补种或者改种造成扩大的损失,种子经营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3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种子, 造成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的;或者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未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和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造成转基因漂移危害的,种子经营者应当承担因此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4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注意事项,并根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转基因种子应当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和安全控制措施;种子中含有杂草种子的,应加注有害杂草的种类和比率,对上述内容未加注和标注,致使种子使用者遭受人身伤害的,种子经营者应当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种子使用者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作者:武合讲 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菏泽学院教师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西路菏泽家具市场三层 邮编:274000 电话:05305580148、13605306590
Email:wuhejianglawyer@yahoo.com.cn hejiang1954@yahoo.com.cn

北京市国营工业企业试行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的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国营工业企业试行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的办法
市政府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226号文件和国家经委经企〔1980〕304号文件的要求,学习上海、四川、柳州等一些国营工业企业进行“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试点的经验,结合北京市的情况,提出本市国营工业企业试行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的办法。
一、试点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通过试点,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单位,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打好基础;在这个基础上,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促进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自觉地运用经济规律,打破行政框框和自然经济思想的束缚,发
展多种形式的联合,用经济办法和经济法规管理企业,充分挖掘企业的潜力,进一步把企业搞活,把经济搞活;用税收的形式把国家和企业利益分配的比例固定下来,使国家的财政收入更加及时、稳妥、可靠;企业的收入有了保障,又可以做到心中有数,便于企业自主地安排生产发展规划
,节约能源,治理三废污染,加强安全生产措施和劳动保护,并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福利,增加职工收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改革经济体制的同时,要改革企业领导制度,实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建立和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使广大职

工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搞好社会主义企业。
二、试行“四税两费”的办法。国家向企业征收工商税、调节税、城市建设税、所得税;企业向国家缴纳固定资金占用费、流动资金占用费。
1、工商税,按现行办法征收。
2、调节税,是为调节企业之间由于价格等客观原因造成的苦乐不均而征收的一种税。税率,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每年核定一次,由税务局会同主管局提出意见,经市经委审定。
3、城市建设税,按调整后利润的百分之五征收。
4、所得税,按调整后利润的百分之四十征收。
5、流动资金占用费,按企业占用国拨流动资金月率千分之四点二缴纳。
6、固定资金占用费,按企业占用国拨固定资金月率千分之二至五缴纳。其中:石化、纺织、轻工和国外引进盛大设备等工业企业,月率为千分之五;冶金、化工、机械、电子、仪表、医药等工业企业,月率为千分之三;农机、煤炭、矿山开采、建材等工业企业,月率为千分之二。
以上四税两费的税率(费率)测算和征收、缴纳办法,由市财政、税务局另文下达。
企业按上述规定纳税缴费后,余下的利润由企业自行支配。企业留用的资金要更多地用在解决比例失调,还生活和生产的欠账方面,比如修建职工宿舍和必要的生活设施,以及治理三废污染、节约能源、安全生产等。用于奖金部分必须按照规定的政策执行,根据企业所得的多少不同,
一般应控制在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
实行自负盈亏的企业,国家除基本建设和特定的新产品试制、科研项目拨款外,就不再拨给挖革改等资金,也不再增拨流动资金。企业支付的各种福利、奖金(除国家规定的节约奖、技术改进奖以外)以及各种罚金,均应在税后利润中支付。
三、试点企业的权力和责任。
试点企业的权力是:
(1)试点企业在计划上有一定的自主权。
试点企业有权根据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需要,以及本企业的生产能力编制自己的生产计划,经过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综合平衡后,按隶属关系由一个主管部门统一下达,并保证相应的物质条件。在企业制订计划之前,国家计划部门、各级主管部门有责任向企业
提供指导性的方针原则和市场供需预测,以及年度控制数字。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发现计划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企业有权进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修改国家指令性计划要经过批准。除国家计划外,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自己的燃料、动力、原材料等条件,制订补充计划,广开生
产门路,努力增产增收。
(2)企业所需设备、原材料、燃料,除国家分配外,可以通过市场自行采购;可以在企业之间开展经济协作,调剂余缺。对于协作单位,可以择优选点,比价定货。
(3)要进一步扩大试点企业产品销售权。
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和供货合同的前提下,有权销售超产的产品和自己组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以及试制的新产品,其中属于国家短缺的统购统销或统配产品,首先由国家收购,也应允许企业按一定的比例自销一部分,自销比例,除主管部门已做明确规定者外,由企业
提出方案,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棉纺织品的销售,要严格按国务院〔1980〕170号文件规定执行。企业有权本着择优、竞争、联合的原则,打破地区和行业的限制,销售自销产品,也可以委托商业、物资部门代销,或自设门市部销售。
(4)试点企业在物价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
试点企业有权根据国家的价格政策,对一些利润过高和供过于求的产品,以及超储积压物资,实行浮动价格,向下浮动。物价部门应当确定一批产品价格的浮动幅度,以便企业有所依据。为了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消费品的价格,一般不动。
企业自销的产品,国家有统一价格的,要按照统一价格销售;没有统一价格的,可以按照优质优价、薄利多销、有利竞争的原则实行浮动价格。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由企业参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自定。
对某些出厂价格突出不合理,造成工商利润悬殊的产品,国家物价部门可按照“工大于商”的原则,适当进行调整。
(5)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出口产品和外汇分成的权利。
工贸双方要认真贯彻“四联合、两公开”的原则,密切协作,统一对外。
试点企业可以申请出口自己的产品,有权参与外贸部门同外商的谈判并附签合同。有条件的试点企业,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也可以直接经营出口业务,在财务上负盈亏;可以委托有关外贸公司办理出口业务;当地外贸部门不收购的出口产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统一的外贸价格政策
到其他口岸洽商出口事宜。
工贸利润分配要合理。有些出口产品,国内出厂价格偏低,出口越多企业盈利越少,甚至发生亏损,严重影响企业生产出口产品的积极性。对这部分产品,有关部门应该按照生产企业有适当利润的原则,给予价外补贴或者适当提高出厂价格。
有出口任务的试点企业,有权按国家规定取得外汇分成。用外汇贷款所上项目,能够用国内材料、设备把所需进口的材料、设备顶替下来的,提供材料、设备的企业有权取得应得的外汇。
企业有权根据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政策条令,使用自己的外汇,引进先进技术装备、材料、零件、测试仪器、技术专利和书刊资料,以及派人出国考察等。批准权限要适当下放,手续要力求简化。
(6)企业对留用资金的使用,有自主权。
企业在上缴各种税、费和归还贷款后,所得的收入要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工资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企业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法令,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自行安排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平调和过多干预。企业主管部门和银行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企业用好自
有资金,避免乱花滥用、盲目生产。企业可以把生产发展基金同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等结合一起使用,搞挖、革、改,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扩大生产能力,搞“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为消除污染,治理“三废”、开展综合利用所产产品实现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五年内不上缴,留
给企业继续用于这方面的开支。企业暂时不用的自有资金,可以存入银行,由银行付息。企业也可以把这部分资金按自愿互利的原则和协商的办法,由主管部门组织起来有偿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合营、联营、“国内补偿贸易”等经济联合的形式,使这些资金充分发挥作用。
(7)企业挖、革、改所需资金,要力求自筹。企业使用自己的生产发展基金进行挖革改和扩大再生产,其所增利润,可申请减免税,减免期暂定两年。这笔利润作为企业的自有资金,继续用于挖、革、改,发展生产。新产品投产后,试销期为一个,试销期间免税,留给企业继续用于
这方面开支。
(8)企业能够自行解决资金、材料、施工力量的工程项目,地处三环路以内的,在厂区范围内,土建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征得规划部门同意后可兴建;地处三环路以外,在厂区范围内,土建面积在五百平米以下,由企业自行决定,报主管局备案。
(9)企业有权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联合经营要本着平等、互利、兼顾各方面经济利益的原则,不受行业、地区、所有制和隶属关系的限制。联合各方实行“三不变”原则,即不改变所有制,不改变隶属关系,不改变财政上缴体制.联合体应由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联合委员会,作
为最高权力机构。
(10)第一批试点企业,可根据劳动总局的精神,进行工资改革及奖惩的试点。注意吸取国外在改革工资制度方面的经验。
(11)试点企业有权决定自己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有权决定自己的机构设置和各类人员配备,任免中层和中层以下的干部。有权根据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指标,将招工改为招生,尽量就近招收,择优录取。企业与学徒工要订立培训合同,学徒期间,可以发一些生活费,学业期满,经考试合格
才能成为企业的工人,不合格的可以延长学习期限以至淘汰。企业要严格定员定额,对多余的职工,要组织学习培训。企业今后有权拒绝本单位并不需要硬塞给的待业人员,有权对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职工给予奖励,有权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的职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直至辞退。
(12)企业的创造发明的重要技术成果要实行有偿转让。要提倡发扬社会主义协作精神,开展技术交流。
(13)企业在增加盈利的基础上,设备折旧率可逐年提高百分之零点五,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固定资产折旧费从一九八一年起全部留给企业,用于更新设备和挖、革、改。
企业的责任是:
(1)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维护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不受侵犯。
(2)保证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和执行经济合同,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规定缴纳税费,逾期不缴,按规定罚收滞纳金。发生亏损由企业自负,国家不予补贴,并酌情减发企业领导和职工的工资。
(3)企业要逐步完善岗位责任制,健全全面质量管理、全面经济核算、全员培训的制度,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生产水平,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用户负责。
(4)企业要加强市场调查、分析和预测,逐步形成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做到按需定产,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
(5)企业要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切实加强科研工作,搞好技术储备。通过挖、革、改,不断提高企业的现代化程度和适应市场的能力。
(6)切实保证安全生产,努力搞好劳动保护。
(7)大力节约能源。积极治理污染,搞好文明生产,搞好厂区绿化。
(8)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不断改进奖励制度。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生活。
(9)建立和健全民主管理企业的制度,使广大职工真正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
(10)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培养高尚的道德品质,充分调动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积极性,教育职工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劳动纪律。
企业违反上述各项规定,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要追究企业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逐步改革企业领导制度,由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逐步过渡到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选择实行“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的部分试点企业,同时试行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首先,要扩大职工管理企业的权力。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有决策权。它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向、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措施,职工的重大奖惩,全厂性的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等重大问题;选举厂长,审议通过厂长提名或群众推荐的副厂长一
级的人选,报上级任命。
二是要保证把坚持四项原则,有真才实学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同志选拔到厂长的岗位上来。厂长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负全部责任,对生产经营行使指挥权。提出需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问题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是党委主要负责党的建设工作和企业的政治思想工作,在政治思想方面起领导作用,对企业的决策者和指挥者进行全面监督,对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令,完成生产建设和各项工作任务起保证监督作用。并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他
们的作用。
五、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涉及面很广,政策性很强,有不少新课题需在实践中摸索解决,必须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规定,成立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领导机构,在市委和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市经委、计委、财政、税务、银行、物资、商业、外贸、劳动、物价等部门都
要大力协同,密切配合。要把试点工作当作自己的责任,改进工作,转变作风,并注意对本部门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进行改革,把工作转到“服务、协调、统筹、监督”方面来,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各主管局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试点,并确定一名主管企业管理和经济改革的局长负责,指定一个处室主管这项工作。有试点任务的局和公司可以成立体制改革小组负责试点日常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加强指导。市经委和市财政、税务局要经
常了解试点工作的情况和问题,会同各主管局共同把试点工作搞好。



198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