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监督的价值和监督方法/秦长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3:29:55   浏览:80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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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监督的价值和监督方法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 秦长胜、韩立芹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2003年8月29日“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会议”上这样说:我们必须正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回答“谁来监督检察机关”的问题,而且要用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来回答!以这次会议的召开为标志,一种崭新的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诞生了。它建立的目的是监督发现问题,我们希望不久的将来,这项制度的结果是没有问题可以监督,这也正是它建立的初衷所在。但目前的情况是要监督制止的问题很多,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力度还不够。目前检察机关内部已建立起一套比较可行的制约机制,使“三类案件”的监督走上了比较规范化的轨道,但在“五种情形”的监督上,许多基层检察机关往往重视不够,加之人民监督眼毕竟只有少数人选,获得信息的来源和途径有限,所以“五种情形”的监督还失之于软。
一、“五种情形”监督制度的价值。
在人民监督员制度乃至司法改革的框架内审视“五种情形”监督,其制度价值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是体现人民监督的“人民性”。“五种情形”监督的内容包括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以及办案人员的违法违纪情形等,是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重点,“五种情形”监督的设计之处,在于它跳出了通过其他国家机构来寻求监督的另外模式,转而把目光投向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监督司法、执法过程,控制和制约检察权运行的途径和形式,把社会权利引入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使检察权的行使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是与“三类案件”的监督实现互补。“三类案件”监督注重对实体处理和部门集体意志的监督,而“五种情形”监督更关注对办案程序和个体执法活动的监督,二者结合起来能进一步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检察机关干警的监督更全面、更深入、更具现实性意义。
三是有效促进司法公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对诉讼活动从立案到刑罚执行及各个环节的监督职责,特殊定位和职能决定了自身必须首先做到规范公正执法。但其执法活动并非无可挑剔,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的违规搜查、扣押、冻结甚至刑讯逼供等侵犯当事人权益的问题仍在少数地方时有发生。而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特别是开展“五种情形”监督,使检察机关时刻处于“被监督”的状态和感觉中,使检察权的行使受到制约,能够有效地促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尊重和保障人权,树立程序观念、法治观念,改进执法方式和作风。
四是更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深化了检务公开。“五种情形”监督的制度设计,主要在于防止检察机关“越位”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顺应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五种情形”的监督从内容上来看无不与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执法标准和执法过程有关,最大限度地把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纳入到了社会公众的“动态”监督视野,深化和发展了检务公开。
二、怎样提高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能力?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活动是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如何掌握检察人员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活动的情况是开展“五种情形”监督的关键。怎样来提高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能力?拓展和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渠道是监督的必要条件。其方法有:
一是建立刚性机制,强化对人民监督员“五种情形”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不能由人为来控制,而是要通过立法和建立制度来予以保障。在当前,检察机关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工作要足够重视并充分配合,明确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和办案干警对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的职责和义务,使他们自觉尊重和维护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向人民监督员公开被监督的检察院日常工作,主动地为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创造条件。
二是提高人民监督员自身法律素质。人民监督员如何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各个环节,特别是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跟踪监督,形成统一、全程、严密、高效的执法监督体系?又如何将这一体系来进一步完善?这就要以人民监督员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知识、密切联系群众为必要条件,才能及时启动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促进内部执法监督程序的完善与落实。
三是建立举报线索查处通报制度。对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形的监督,成立案件线索管理中心是最有效和可行的方法,可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兼任。案件线索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属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以及侦查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有关机关或部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是否立案的案件线索。
  案件线索管理中心经检察长批准定期或不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案件线索受理和查处情况,人民监督员应当保守案件秘密。以对迟报、漏报、虚报或隐匿案件线索的部门负责人和办案人员严肃追究责任。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的有异议的,案件线索管理中心要负责向人民监督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请办案人员当面汇报案件初查获取的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情况。经检察长同意,人民监督员可以查阅相关办案资料。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或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
  四是建立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线索查处通报制度。纪检监察部门或控申部门收到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予刑事赔偿而不赔偿的控告、检举案件线索后,应当及时通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安排2名以上人民监督员先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调查笔录,由2名以上人民监督员签字,存档备查。调查了解的材料和处理建议通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控申部门,由其复核后,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通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人民监督员反馈。人民监督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或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
五是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制度。检察机关应有明确的定期、不定期由人民监督员参加的例会制度,或开展由人民监督员参加的专项检查活动制度,办案部门必须负起如实报告义务,否则要承担虚假报告的责任,按《检察官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民监督员真正、充分享有知情权、咨询权、质询权,以可行的程序保证把五种情形监督落到实处。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可以联合人民监督员开展案件回访、扣押、冻结款物管理检查、超期羁押检查、执法作风检查等活动,增进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了解,扩大监督的知情渠道和范围。对于案件回访等联合执法检查活动的结果,应当由纪检监察人员和人民监督员共同签字,存档备查。
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情形的,人民监督员可以单独提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报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移交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通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人民监督员反馈。人民监督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或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
人民监督员制度毕竟是一项改革探索,是仍尚处于初级阶段新的生事物,不断创新和探索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形式,是推进人民监督员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课题。它需要社会的共同关心和支持,更需要检察机关自身的不断探索和创新。我们须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勇于实践,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认识,共同实现人民检察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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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02-13 劳部发[1996]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995年全国已有80%以上的企业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新型的劳动用人制度正在逐步建立。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党委书记签订劳动合同方式上反映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这些意见已经商中组部同意。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关系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因此,企业党委书记作为劳动者,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上,可采取党委书记和厂长、经理一起,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完成。


关于修订镇江市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镇江市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2〕1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镇江市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镇政发〔2004〕51)作如下修改,请认真贯彻执行。

  将第六条修改为:“凡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筑物、构造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设置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泊位的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出让。实施泊位的使用权招标、拍卖等由市城管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按照《拍卖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未拍卖成功的户外广告泊位的使用权可参照拍卖标的价出让。”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镇江市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

  (镇政发〔2004〕51号通知印发,根据镇政规发〔2012〕12号通知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规范我市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行为,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泊位系指依据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简称专业规划,下同)设置的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或者依据专业规划,经批准可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土地及其附着于土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空间位置,以及各类户外广告媒体所占用的城市空间位置。上述所指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

  1.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其他形式发布的广告;

  2.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3.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4.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镇江市城市管理局(简称市城管局,下同)是本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工商、规划、公安、市政、交通、财政、物价等部门和供电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市城管局做好本办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泊位资源属政府所有。户外广告泊位应坚持统一规划、积极开发、科学利用、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有偿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六条 凡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筑物、构造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设置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泊位的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出让。实施泊位的使用权招标、拍卖等由市城管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按照《拍卖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未拍卖成功的户外广告泊位的使用权可参照拍卖标的价出让。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利用单位(个人)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泊位也应实行市场化运作,由政府指定的部门与单位(个人)商定后操作。不便于实施市场化运作的横幅、条幅、气模(拱门)和利用气球、飞艇等升空器具的临时性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以及其他不便于市场化运作的广告泊位,应缴纳泊位使用权出让金。

  泊位使用权出让金具体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除按政府有关规定由管理部门收取费用的道路、广场外,泊位使用权出让金由市城管部门统一收取。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及其它用户在取得泊位使用权后,方可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经批准后,按照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设置。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设置的户外广告,其泊位使用权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符合专业规划要求的,设置期满后视条件可重新申请办理设置许可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设置期限。

  (二)对原经批准但不符合专业规划要求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满后一律予以拆除。

  第十条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金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金主要用于户外广告管理和城市基础设施维护。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各辖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