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质量问题的法律应对/武合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4:24:10   浏览:95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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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质量问题的法律应对

武合讲



种子质量问题既是种子法的重要内容,又是引起种子使用者与种子生产者、种子经营者产生利害冲突的主要问题,也是在农业生产资料中存在问题最多、最难解决的法律问题。作者总结多年从事处理种子质量问题纠纷律师执业的经验,就种子质量问题的法律应对,谈点个人看法,与大家探讨。
1种子质量问题的确定。
种子执法机关处理种子质量问题投诉或者司法机关审理种子质量问题纠纷,必须确定种子质量存在问题。确定种子质量存在问题的主要方法,一是委托种子质量检测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测,二是委托专家鉴定组进行田间现场鉴定。
1. 1种子质量检测的法律应对。
《种子法》对种子质量的检测标准、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已经制定了GB/T 3543.1~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和GB4404、4407、16715等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农业部公布了多个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农作物种子检验员。各省也公布了一批种子质量检测机构和农作物种子检验员。
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承担种子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否则,即使其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检验能力,其检验结论也是无效的。例如,在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通辽市金山种子公司纠纷一案中,法院委托具备玉米种子质量检测条件和检验能力的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对诉前保全的实物证据代号“0201”玉米杂交种进行检测,认定送检样品就是“登海1号”。但由于该中心不具备鉴定资质,法院不予采信其检测结论 。二是即使具备鉴定资质,如果没有相应的检测条件,也不能承担某项检验业务。例如,要检测某送检品种是否“农大108”玉米杂交种,受检机构就必须具有或者能够获得“农大108”玉米杂交种及其父、母本的标准品种,否则,因为没有对照品种而无法进行种子真实性检测。三是要由执《种子检验员证》的农作物种子检验员实施检测。四是在实施种子检验时必须严格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实施检验,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出具检验报告。
1. 2田间现场鉴定的法律应对。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对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的组织机构、鉴定人员、鉴定条件、考虑因素、作出鉴定结论的基础和原则、现场鉴定书的内容等作了具体规定。
田间现场鉴定的主要任务是对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的原因作出分析判定。鉴定时应当通知申请人、种子经营者和种子生产者到场,避免暗箱操作。鉴定的范围主要是劣种子,不能鉴别假种子,因为在田间现场没有种植标准品种作对照的情形下,无法对种子的真实性进行判定。田间现场鉴定的出苗率不能代替种子的发芽率。
1. 3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
鉴定结论是确认种子质量问题的关键证据,是司法机关、种子执法机关处理种子质量问题所依赖的主要证据。鉴定结论是农作物种子检验员或者农业专家,运用科学方法或手段,对种子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分析研究后作出的判断,在通常情况下较为可信。但是,由于受技术手段、业务水平、人际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鉴定结论也有可能是错误的。因此,对鉴定结论必须认真审查。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鉴定结论:一是审查鉴定人的资格和参加鉴定的人数;二是审查鉴定人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或者影响公正鉴定的关系;三是审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四是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符合科学原理;五是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六是审查抽样人的资格,抽样程序、方法、数量;七是审查与其他证据是否不一致。
2种子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及其法律应对。
种子质量问题产生的法律责任,可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2.1种子质量问题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应对。
2.1.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种子生产者、种子经营者在种子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种子冒充合格种子,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在种子中掺杂、掺假”,是指在种子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种子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种子包装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种子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种子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种子冒充高等级、高档次种子。“不合格种子”,是指不符合法定标准或者承诺标准的质量要求的种子。“销售金额”,是指种子生产者、种子经营者出售假劣种子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假劣种子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销售金额五万元的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种子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种子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种子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种子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2.1.2销售伪劣种子罪。
销售伪劣种子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或者种子生产者、种子经营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2.1.3种子质量问题刑事责任的法律应对。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销售假、劣种子,否则,不构成本罪。销售金额必须达到5万元以上才能构成犯罪。
销售伪劣种子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销售假、劣种子的行为必须造成了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结果才能构成本罪。如果只有销售行为而没有危害结果,或者虽有危害结果,但致使生产损失没有达到“损失较大”的程度,也不能构成犯罪。损失结果的计算应当科学;产量损失应当依据测产而不是估产结果计算;计算产量损失时应当即与当地该种农作物的前三年的平均单产作纵向比较,又与当地当年该种农作物的平均单产作横向比较。
两罪在主观方面都表现为直接故意,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假、劣种子,不构成犯罪。
2.2种子质量问题的行政责任及其法律应对。
在《种子法》中涉及种子质量问题行政责任的有两条,即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和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违反审定制度的行为。
种子执法机关依据《种子法》的规定,对种子经营者、种子生产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六个条件:一是主要证据确实、充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切执法机关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里的主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种子生产者、种子经营者生产、经营了假、劣种子的证据。如种子买卖合同、销售发票、种子实物、种子质检报告等。二是适用《种子法》的规定正确。三是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主要有:告知、回避、职能分离、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听证、说明理由、制作记录、时效和行政救济。四是不存在超越职权的问题。种子执法机关不得行使法律、法规没有授予的权力。也就是说,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作出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罚款不得超出法定幅度。五是不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滥用职权是指种子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原则,并且极不合理。例如,对生产、经营少量假、劣种子的作出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则属滥用职权。六是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种子执法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缺少其中任何—个条件,都属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种子执法机关所作出的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种子经营者、种子生产者应当及时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3种子质量问题民事责任的法律应对。
《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这是法律对种子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和范围作出的原则性规定。
2.3.1因种子质量问题承担的民事责任及其法律应对。
《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种子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赔偿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条件:一是种子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出售了种子;二是出售的种子不符合种子质量行业标准或者承诺标准;三是种子使用者遭受了损失;四是种子使用者遭受的损失与种子经营者向其出售的种子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种子质量问题是种子使用者要求种子经营者赔偿损失的前提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种子使用者要求种子经营者赔偿损失,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种子质量问题可能造成农作物减产甚至绝产,但又不一定。例如,种子经营者错把优质高产品种的种子装入劣质低产品种种子的包装袋内出售,出售的种子虽属假种子,但未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故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容易与种子质量问题混淆的几个问题的法律应对。
3.1农作物生长发育质量问题的法律应对。
农作物生长发育质量问题,是指农作物生长发育不良。种子质量、栽培技术、环境条件等多种问题都可以引起农作物生长发育质量问题。种子经营者仅对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农作物生长发育质量问题致使种子使用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种子使用者不能证明农作物生长发育质量问题是由种子质量问题引起的,种子经营者对其损失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2品种缺点问题的法律应对。
品种缺点问题,是指品种含有不符合人类要求的性状。任何品种都有缺点。受科学技术水平和科研条件限制,不可能在育种阶段和审定阶段发现和克服农作物品种的全部不良性状。任何一个品种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否则,育种工作将走到终点。品种缺点问题,应当由育种家通过育种途径解决,不应由种子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解决种子缺点问题,要靠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
3.3品种特性问题的法律应对。
品种特性问题,是指品种的抗逆性、优质性、丰产性等生物学特性不符合人类的要求。解决品种特性问题,是育种家的工作。育种家选育的品种存在或者在推广经营过程中发现某种特性表现不良或者缺少应当具有的特性,应当不予审定通过或者退出推广、经营;而不能由种子经营者承担品种特性问题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应对品种特性问题时应当注意: 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结果以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测试机构的结果为准。专家鉴定组制作的《田间现场鉴定书》及其鉴定结论,不能成为因品种特性问题要求种子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3.4诉讼欺诈问题的法律应对。
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主要是种子使用者)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种子执法机关投诉为手段,做虚假的陈述,提出虚假的证据或者串通证人提供伪造的证据,使法院或者种子执法机关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或者裁决,从而获得财产上不法利益或者低毁种子经营者、种子生产者名誉的行为。诉讼欺诈是一种犯罪行为。遇到此种情形,种子经营者应当要求人民法院或者种子执法机关对诉讼欺诈行为人予以罚款和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诉讼欺诈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武合讲,男,1954年生,菏泽学院教师,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种子法学和种子纠纷案件的处理。执业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南路15号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邮编:274000, ttp//:ny148.olc.cn, E-mail:whj148@yahoo.com.cn,电话:13605306590、0530-5501515,传真:0530-55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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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防范强降雨和雷电天气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防范强降雨和雷电天气的紧急通知

安监总明电〔2008〕16号


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受冷暖空气共同影响,5月2日至4日,四川盆地东部、重庆、贵州东部、湖北、河南东部和南部、安徽、江苏中北部、湖南、江西北部和南部、广西北部等地的部分地区有大雨,其中河南南部、湖北中东部、湖南北部、安徽中北部和江西北部等地的部分地区有暴雨。部分地区可能伴有短时雷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进入5月,我国大部分地区短时雷雨大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将明显增加。此外,孟加拉湾强气旋风暴NARGIS将于5月3日在缅甸登陆,受此影响,预计3日至5日云南南部地区有中到大雨。5月2日,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做好防范强降雨和雷电天气的准备工作。

根据5月2日国务院应急办发出的《关于做好防范强降雨和雷电天气的紧急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1.相关地方的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中央企业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加强监测监控,通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排好必要的抢险队伍和装备、物资,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认真做好强降雨可能造成的淹井、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2.立即通知可能受影响的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加强防洪设施检查,尤其是对采空区上方的防洪检查,做好防洪准备;受洪水威胁的矿井,要停止井下生产作业,撤出井下人员。

3.督促铁路、民航、水运、长途汽车客运等行业、企业做好相关防范工作,视情况暂时停止运营。

4.督促危险品生产储运企业加强防雷电工作,加强检查,做好防范工作。

5.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加强防范,尤其是铁路、道路、隧道、桥梁等施工单位要做好防洪、防淹、防滑坡等工作;建筑企业要停止塔吊等高空室外作业。

6.有关电网公司要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由滑坡等灾害造成线路受损,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大面积停电。

7.有关单位要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1〕146号


各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为进一步发挥中央企业在安全生产领域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实现“十二五”期间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目标,我局编制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11-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11-2015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



目 录

一、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编制原则

(二)中央企业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三)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当务之急,是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四)加大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力度,是实现中央企业安全发展的有效途径

(五)加强中央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是确保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的坚强基石

(六)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激励机制,是充分调动中央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的重要举措

二、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建设原则

(三)建设目标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二)推广应用及研发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

(三)推广应用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技术

(四)加强中央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五)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激励机制

五、重点项目

(一)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项目

(二)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及研发项目

(三)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项目

(四)安全教育培训项目

(五)安全生产激励项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三)创新机制,增加投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全面提升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实现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目标,编制本规划。

一、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编制原则。

中央企业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示范带头作用,承担了大量社会责任。同时,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在编制规划时,围绕全面提升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实现“十二五”期间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目标,选取了加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推广应用及研发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推广应用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技术、加强中央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激励机制等5个重点建设方面,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机械、民用航空等行业(领域)确立了部分重点建设项目,努力实现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中央企业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家形象,具有排头兵的示范带头作用,代表了我国现阶段安全生产所能达到的最好水平。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中央企业生存发展、参与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竞争的需要。中央企业要跻身于全球大企业之林,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生存和发展,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2010年4月20日,英国石油公司承包的美国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发生爆炸事故,原油泄漏引发墨西哥湾大面积环境污染,灾难总花销预计将达76亿美元,对美国的经济、社会等方面产生了严重影响,也给我国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

(三)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当务之急,是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应急救援能够有效防止事态扩大,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限度,2003年中石油“12·23”井喷事故,就是一个极为惨痛的教训。中央企业承担着重要的应急救援社会责任和大量的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责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等规划均提出了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建设国家矿山、危化救援基地。作为国家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一批高水平的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在发生事故灾难时能拉得动、动得快、打得赢,是政府有效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依托,是一支不可替代的救援力量。2009年,中央企业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救援4905起,其中参与企业外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2989起,占60.9%。在历次重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还为应对各类重特大自然灾害、排查安全生产隐患等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在2008年初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5·12”特大地震中,中石化齐鲁石化、川维厂、普光气田和中石油兰州石化、西南油气田等企业救援队伍主动出击,积极参与救援,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突出贡献。2009年中央企业共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80184队次,参与检查424262人次,查出隐患162450处。中央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是我国高危行业救援队伍的中坚力量,代表着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能力的领先水平,是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关键。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是实现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重要保障。

(四)加大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力度,是实现中央企业安全发展的有效途径。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也是推动安全生产的强大动力。采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能够有效改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是实现中央企业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央企业不断应用煤矿瓦斯治理技术、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安全关键技术、危险运输车辆安全监控技术、隧道变形观测技术、飞行训练系统等先进技术装备,现场安全环境和生产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应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可以对重大危险源有效实施监测预警。一些中央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和管理,采用采空区监测监控技术、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等技术装备后,有效加强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实现了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应对向源头管理的转变。

(五)加强中央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是确保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的坚强基石。

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大幅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对员工造成的伤害,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营造安全氛围和牢固树立员工安全意识的重要方式,是促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的基础保障。为适应中央企业用工多元化、外包和外协作业人员数量增多的实际需要,通过对企业内各类劳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新工人岗前培训,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就是安全生产最大的隐患”的理念,对于有效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全面提升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为了确保安全培训教育取得实际效果,切实提高中央企业一线员工的安全素质和事故防范能力,必须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基地及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多媒体教学、现场模式操作等软件,以适应新形势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实际需要。

(六)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激励机制,是充分调动中央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的重要举措。

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激励机制,把安全生产业绩考核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每年进行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高危行业(领域)中央企业中安全生产工作业绩较好的单位进行相应的表彰奖励,能够提高中央企业所属各单位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调动各方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引导和带动各单位加大安全投入,积极采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的预警监控水平,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同时,中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可以带动、影响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机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提升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1.涉危企业持续增加。经过多年的重组合并和改革发展,截至2009年底,由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131户中央企业中,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交通运输等涉及高危行业的企业共有59户,约占中央企业总数的45%。共有154家煤矿、302家非煤矿山、277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348家建筑施工企业以及356家其他涉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2.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截至2010年3月底,59家中央企业总公司一级设置各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62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969名,其中专职人员526名,占总人数的54.2%;分公司及下属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1287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199362名,其中专职人员86364名,占总人数的43.3%。

3.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扎实推进。截至2010年3月底,59家中央企业中,有55家设立了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在岗人数974名;分公司和下属企业设立了868个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在岗人数51392名。有39家中央企业建立了11003个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有救护队员297175人;其中:有专业矿山救护队伍29个,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护队伍188个,共有救护队员95366人;2009年举行应急演练127642次,演练费用28280万元,参与社会救援7941次,投入资金25968万元,收回资金11232万元。

4.安全投入不断增加,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监控。2009年中央企业总部及下属企业安全投入总计1145.57亿元,其中隐患治理投入208.85亿元,先进适用技术投入80.85亿元,应急救援队伍、基地、装备投入26.38亿元,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投入13.01亿元,其他投入816.48亿元。2009年共登记重大危险源37436处,已落实监控措施37414处,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数据库34958个。

5.安全教育培训不断加强。近年来,中央企业总部及下属企业加大了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据统计,2009年共举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职工等各种安全教育培训77325次,总计培训4696373人次。

(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中央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1号)要求,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得到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得到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得到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取得积极成果,对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据统计,2006年,中央企业发生事故92起,死亡266人;2009年发生事故323起,死亡428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总体呈上升态势。二是较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重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据初步统计,2006年,中央企业发生较大事故43起、死亡164人,重大事故3起、死亡34人;2009年,发生较大事故20起、死亡72人,重大事故4起、死亡48人。如:2008-2010年,神华集团分别发生了宁煤集团大峰矿“10·16”爆炸事故、“10·14”爆炸事故和乌海能源有限公司骆驼山煤矿“3·1”透水事故,分别造成16人、14人和32人死亡。特别是2010年3月28日,中煤集团一建公司承建的华晋焦煤公司王家岭矿发生透水事故,致使井下153人被困,经全力抢险救援,虽有115人获救,但仍造成38人遇难的特别重大事故,现场救援人员最多时达5000人,仅事故抢险救援耗资已经远超亿元。

1.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水平偏低。一是缺乏承担跨区域应对特别重大、复杂事故的救援装备,如矿山透水事故所需的大流量、高扬程排水装备和救生钻机等,严重影响了重特大事故救援效果。二是缺少应急救援保障装备。在偏远地区开展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事故救援缺少后勤补给、装备运输吊装、照明等设备和设施,降低了救援效率和救援队员的战斗力。三是缺少配套的日常训练和评价设备设施。大部分矿山、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没有模拟演习巷道、训练塔、室内外训练场等训练设施和多媒体教学、仿真演练、体能训练、心理训练等手段,影响救援队员救援能力的提高。四是救援队伍建设运行的保障机制不足,缺少日常运行维护及训练、演练经费,参与社会救援经常得不到补偿,救援一线人员待遇偏低,严重影响救援能力的发挥和提高。

2.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中央企业中涉及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达59家,安全生产水平差别大,安全管理难度大。二是企业发展方式未有根本转变,安全生产深层次问题亟待解决。一些企业重速度、重产能、重规模,忽视安全条件、安全管理、源头控制,导致隐患增多和事故发生。一些企业安全技术水平不高,安全保障能力低。三是安全生产投入不足。部分中央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安全投入机制,安全费用提取等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不能满足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需要。四是一些重大安全隐患亟待治理。部分中央企业尤其是矿山企业生产历史久远,部分设备设施老旧,一些生产工艺和设施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如矿山企业的老巷道与规程标准有差距,提升、通风设备设施落后,排水管道更新速度和能力跟不上深部采矿要求,电线电缆老化,老旧厂房安全隐患频现,应当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仍在使用等问题突出,给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带来一定压力。

3.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手段不足,资金缺乏。大部分中央企业都是从管理的角度,对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进行严格要求,但未能使用先进的电子监测预警设备,对尾矿库、火工品存储、锅炉等重大危险源实现实时监测预警,煤矿、非煤地下矿山采空区塌陷等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技术应用尚未得到普及。一些老的矿山企业历史欠账多、危险源多、灾病严重,亟待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强化监控手段,彻底消除隐患。

4.大部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水平不高。主要表现在: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普及率不高,一些落后陈旧的技术、设备仍在使用,抗灾能力不强,存在很多潜在的安全隐患,易引发事故,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很难得到提高,难以保证安全生产。如长输油气管线的安全维护,由于未全面应用安全监测检测技术等,仅依靠人工日常巡护,效率不高,难以保障长期的安全运行。

5.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有待大力加强。与各行业世界领先企业相比,除个别企业外,多数中央企业在管理理念、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部分中央企业的新员工尤其是一线作业工人由于文化水平低,安全素质不高,安全意识不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相当严重。一些中央企业使用的大量农民轮换工、临时工和外包工,文化素质低,缺乏起码的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较低,且流动性大,重复培训压力大,给企业安全管理带来较大难度,制约着企业安全水平的提高。同时,大部分中央企业缺乏安全生产相关的培训机构,且现有的培训机构普遍存在培训设施建设落后,培训内容老化、形式单一等问题。此外,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激励机制不健全,不利于调动中央企业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目前“只罚不奖”的安全生产制度现状亟待改变。

三、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坚持安全发展,突出预防为主,依靠科技进步,提高风险防控水平,引导中央企业不断加大安全投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二)建设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着眼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长远发展,准确把握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方向,统筹长远规划与近期目标,紧密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优先解决最突出、最紧迫的问题。

2.重点突破,全面推进。以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一批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推广应用及研发,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系统,提高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水平,加强安全教育,完善激励机制,有效降低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

3.改善条件,提升水平。通过本规划的有效实施,改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设施条件,夯实安全基础,推进安全达标,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促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建设目标。

力争到2015年,建立高效的中央企业应急救援体系、坚实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和完善的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体系,率先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提高,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明显改善,事故总量稳定下降,安全生产总体状况根本好转。

1.有效提高中央企业应急救援水平。加强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建设,促进中央企业更好地履行应急救援的社会职责,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急救援队在规划服务区内携有关装备10小时以内到达事故现场的覆盖率达到80%以上;大型水泵、钻机等重型救援装备18小时以内到达事故现场的覆盖率达到80%以上;事故现场的图像和数据信息实时传送到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成功率达到80%以上;事故遇险人员生还比例和遇难人员搜寻成功率明显提高;救援过程中次生事故的发生率和救援人员伤亡数量明显下降。

2.切实提高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总体推广应用水平。通过推广应用和研发一大批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有效提高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

3.全面提高中央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水平。加强中央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技术)的推广应用,到2015年,所有中央企业重大危险源普遍建立有效的监测预警系统。

4.加强中央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中央企业新员工、外来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率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做到全部持证上岗。

5.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奖励机制。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奖励机制,重点支持中央企业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调动从业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有效激励中央企业所属单位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矿山应急救援队伍:重点建设19个矿山行业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作为国家和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的有力补充,形成完善的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油气田应急救援队: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三大石油公司所属企业,重点建设7个油气田应急救援队,承担规划服务区域内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抢险任务。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重点建设27个化工行业中央企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承担规划服务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任务。

隧道应急救援队:重点建设2个国家隧道应急救援队,承担重特大铁路、公路隧道事故的应急救援任务。

水上搜救队:重点建设3个国家水上搜救队,承担重特大事故水上搜寻与救护任务。

旅游救援队:重点建设1个国家旅游救援队,承担旅游重特大事故搜寻与救护任务。

危化救援技术指导中心:重点建设1个国家危化救援技术指导中心,实现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的资源和信息共享。

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重点建设32个国家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

(二)推广应用及研发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

煤矿:强制推行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重点推广应用煤矿瓦斯、突水、火灾、冲击地压、冒顶和动力性灾害等防控技术与装备,矿井通风系统与生产动态变化协同控制技术,矿井粉尘、热害及职业危害控制技术,矿井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

非煤矿山:强制推行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三等以上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等技术装备。重点推广应用机械通风系统、小型露天采石场机械二次破碎工艺、小型露天采石场机械铲装、非电爆破器材、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防爆人体静电释放器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

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点推广应用危险化学品事故监控与应急救援关键技术、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泄漏源的早期鉴别和监测技术、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平稳运行安全保障成套技术、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所有化工装置要装备和完善自动化控制系统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安全风险大和大型化工装置装备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安装泄漏报警仪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液化气体(有毒液体)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冶金、机械行业:冶金行业企业推广使用安全型水封排水器、空气动力料仓清堵安全装置(KJ-09型导流器)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机械行业企业推广使用桥式起重机准确定位停止装置、压力机滑块防坠落装置、起重机吊钩上下限位安全保护装置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

民用航空:重点推广应用飞行安全管理系统、航空公司运行系统、安全风险管理系统、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管理网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

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发:实施重大事故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科技攻关,力争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化工、冶金等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致灾机理和关键技术及装备研究方面取得原创性突破。

(三)推广应用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技术。

煤矿:重点推广应用煤与瓦斯突出预警技术、火灾监测预警技术、突水监测预警技术、顶板及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技术、瓦斯煤尘爆炸自动抑爆技术、露天煤矿边坡监测预警技术等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技术。

非煤矿山:重点推广应用采空区监测监控技术、井下冲击地压监测监控技术、高陡边坡安全监测技术、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安全关键技术、油气长输管道泄漏检测技术等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技术。

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点推广应用大型罐区安全运行监测监控技术、化工装置雷电静电监测监控技术、在役化工装置安全预警技术等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技术。

(四)加强中央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全面加强中央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基础保障建设,有效提高安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进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中央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标准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建立健全中央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体系,大幅度提高中央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质量和效果。实现中央企业新员工、外来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率100%,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定期进行复训。

(五)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激励机制。

通过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中央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强化各级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意识,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有效激励中央企业所属单位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

五、重点项目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重点项目主要包括: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推广应用及研发项目、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项目、安全教育培训项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奖励项目等五个方面。

(一)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项目。

1.建设19个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运输吊装、侦测搜寻、灭火与有害气体排放、排水、钻掘支护、模拟演练、通信指挥等七类救援装备,作为国家和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的有力补充。

2.建设7个油气田应急救援队, 主要配备国际上比较先进的、目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没有的、技术性能较高的石油天然气开采井喷堵漏、救援等装备,承担规划服务区域内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抢险任务。

3.建设27个中央企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主要配备工程抢险、化学火灾扑救、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处置、危险化学品侦检、通讯指挥、培训演练等六类装备,承担规划服务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任务。

4.建设2个国家隧道应急救援队,配备先进的被困人员探测与定位、通风、钻掘与支护、破拆、通信指挥等装备,承担重特大铁路、公路隧道事故的应急救援任务。

5.建设3个国家水上搜救队, 配备适应现代水上救助要求,在复杂和危险的条件下有效开展人员、船舶救助的先进技术装备,承担重特大事故水上搜寻与救护任务。

6.建设1个国家旅游救援队, 配备适应搜寻与救护要求,在复杂和危险的条件下有效开展人员救助的先进技术装备,承担旅游重特大事故搜寻与救护任务。

7.建设1个国家危化救援技术指导中心,实现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的资源和信息共享。

8.建设32个国家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 配备仿真模拟培训和实训演练设施及相关配套设备,承担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业务培训。

(二)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及研发项目。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项目。推广应用煤矿瓦斯、突水、火灾、冲击地压、冒顶和动力性灾害等防控技术与装备,矿井通风系统与生产动态变化协同控制技术,矿井粉尘、热害及职业危害控制技术,矿井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项目。

非煤矿山: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三等以上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等技术装备项目。重点推广应用机械通风系统、小型露天采石场机械二次破碎工艺、小型露天采石场机械铲装、非电爆破器材、干式排尾技术、尾矿充填技术、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防爆人体静电释放器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项目。

危险化学品领域:推广应用危险化学品事故监控与应急救援关键技术、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泄漏源的早期鉴别和监测技术、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平稳运行安全保障成套技术、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项目。开展化工园区安全容量、基于风险的危险化学品装置外部安全距离、高含硫油品加工安全技术等关键技术研究。

冶金、机械行业:冶金行业企业推广应用安全型水封排水器、空气动力料仓清堵安全装置(KJ-09型导流器)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项目;机械行业企业推广应用桥式起重机准确定位停止装置、压力机滑块防坠落装置、起重机吊钩上下限位安全保护装置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项目。

民用航空:推广应用飞行安全管理系统、航空公司运行系统、安全风险管理系统、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管理网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项目。

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发: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化工、冶金等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致灾机理和关键技术及装备研究项目。

(三)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项目。

煤矿:推广应用煤与瓦斯突出预警技术、火灾监测预警技术、突水监测预警技术、顶板及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技术、瓦斯煤尘爆炸自动抑爆技术、露天煤矿边坡监测预警技术等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技术项目。

非煤矿山:推广应用采空区监测监控技术、井下冲击地压监测监控技术、高陡边坡安全监测技术、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安全关键技术、油气长输管道泄漏检测技术等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技术项目。

危险化学品领域:推广应用大型罐区安全运行监测监控技术、化工装置雷电静电监测监控技术、在役化工装置安全预警技术等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技术项目。

(四)安全教育培训项目。

1.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实训或示范基地。强化实践教学、现场模式教学基地及其设备设施建设,推动中央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再上新台阶,带动各地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开发安全培训系列教材和多媒体教学软件。制定中央企业各类人员安全培训教材编写规划,重点加强视频、动画漫画等多媒体教材的开发和研制。

3.实施远程安全教育培训。研制中央企业网络在线学习软件,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人员,开发网络课堂,开展有针对性的远程安全教育培训。

4.实施班组长安全培训。依托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训或示范基地,对涉及高危行业(领域)中央企业的班组长和外包施工作业人员开展高质量的安全培训,推动中央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实现中央企业全员培训合格上岗。

(五)安全生产激励项目。

包括先进安全生产集体(单位)激励项目和先进安全生产工作者激励项目等。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中央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在不断总结经验、剖析问题的基础上,强化对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减少事故总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中央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以有效提高应急救援水平、提高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总体推广应用及研发水平、提高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水平、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等为重点,以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规划实施为契机,全面推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各项工作,促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创新机制,增加投入。

中央企业要结合构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目标,积极探索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新方式、新方法,注重源头预防,坚持科技兴安,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安全保障水平,更好地解决和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