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点门票不涨价,北京发改委这颗定心丸给得好/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8:58:34   浏览:89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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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点门票不涨价,北京发改委这颗定心丸给得好

杨 涛

4月12日,针对有媒体报道的国内部分景点将在五一期间涨价的消息,北京市发改委新闻处处长王岩十分确定地表示:“五一期间,北京市旅游景点门票不会涨价。”(《新京报》4月13日)
北京市发改委之所以会作出这个表态,源于有媒体报道,说在“五一”节期间,国内许多景点的门票都要涨价,如张家界武陵源区、四川省九寨沟风景区和黄龙风景区的门票都要涨,同时也提到北京故宫旺季门票也由每张60元调整为100元。北京市发改委为此出面澄清,五一黄金周期间,北京市旅游景点门票将不会涨价。并且,就是北京市世遗景点门票,尽管在2004年11月30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京召开“关于调整世界文化遗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听证会”后,出台了一个调价方案,但目前正在报请市政府批准,“反正近期内不会提高景点门票价格”。
笔者认为,北京市发改委给游客们的这颗定心丸给得好。如果其他媒体报道的一些省份的景点门票涨价属实,而北京市能在这起“涨风”的潮流中保持自己的立场,不盲目涨价,体现了首都的“海纳百川”风范,也让全国人民能真正感觉北京是全国人民的北京。是的,许多景点要生存、要发展,必须要从经济利益考虑,来安排自己的运营。因此,在“五一”期间,当游客多的时候,景点处于供不应求,景点就可能调高自己的门票价格,最大程度地增加自身的经济效益。但是,企业也好,旅游景点也好,也不能光考虑自己的经济效益,也应当适当承担“社会责任”和为公益服务,不能过份趁人之危牟取暴利,要考虑社会公众的承受能力和满足社会福利。况且,许多景点属于“世界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的物质与精神财富,是全国人民的财产,这方面景点本身和政府的社会责任更强,要让全社会的人都能有能力去接受教育和观赏。北京市表示景点不在“五一”期间涨价,从客观上促进了全国人民的福利,值得嘉许。
其次,我们还要说的是,景点的特别是“世界文化遗产”门票要涨价,还要考虑涨价的合理性的问题。对于许多景点特别是“世界文化遗产”的景点,其价格可以说是《价格法》规制的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不是说不能涨价,但并不能随随便便说涨就涨,必须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状况,物价的变动以及当地的具体实际情况,而且景点所得的收入也应当有个合理开支。有评论就认为:景点在涨价前是不是要先接受审计?因此,北京市在涨价的合理性没有解决前景点不盲目进行涨价,又是其亮点之一。
再次,景点的特别是“世界文化遗产”门票要涨价,在程序上也要具有合法性,要等到公众的认同和法定的许可。去年,北京市为调高“世遗”景点的门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门在京召开“关于调整世界文化遗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听证会”后,之后形成了一个调价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尽管许多人对这次听证参加的人员、调价的内容和必要性等等方面存在大的争议,但这毕竟征求了一些民众的意见,让全社会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并依照了法定的程序,而不再是像以往一样秘密操作,自行作主。此次,在市政府还没有明确答复调价方案以前,发改委表示不会涨价,这也是体现了对民意和法律的尊重。
最后,北京市发改委这一表态,也体现了政府在对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进行规制和管理的负责任态度,体现了政府职能的一种回归和到位。正如4月12日《新京报》的社论指出,“需要回归的,指的是地方政府应该摆脱地方经济利益的局限,更多地考虑全国的公益和整体利益;需要到位的,指的是国家相关部门应更多地予以一种原则性的、权威性的指导和监管,避免各地在无序和失范当中,进行专断而非法的门票涨价。”那么,北京市发改委对北京市的旅游景点在没有听证、在没有论证涨价的合理性以及没有获得合法性前,不允许景点随意涨价,可以说是履行《价格法》所要求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了政府职能的回归和到位。
我们期待着全国各地的旅游景点在五一黄金周期间,都能好好地向北京学习,不要盲目乱涨价,多考虑考虑自己的社会责任和为公益服务,就是要涨价也别乱跟风,至少要在解决涨价的合理、合法性再考虑。为此,有关的地方政府必须要尽到应尽的责任。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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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40号)


  《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许仲林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依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和其他人工繁殖的经济动物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培育、引进、繁殖、推广、使用畜禽良种,完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扩大畜禽良种覆盖面,推进畜禽品种改良,提高畜禽品种质量。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二章 畜禽品种资源保护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对本省畜禽品种资源实行保护,保护品种目录和保护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保种群(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本省重要的畜禽品种资源实行特别保护。


  第八条 畜禽品种资源保种群(场)内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形式的畜禽品种杂交;确因育种需要进行畜禽品种杂交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畜禽品种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和监测,提出保护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保护畜禽品种资源的任务,并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承担畜禽品种资源保护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实施保护。


  第十条 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输出种畜禽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1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品种资源分布,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本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品种改良计划,建立健全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开展畜禽新品种的培育。
  鼓励集体和个人培育畜禽新品种。


  第十三条 本省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应当经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对畜禽品种的审定,按照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方可经营、推广、报奖和广告。
  经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培育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享有优先经营和推广的权利。


  第十五条 畜禽品种在生产、推广过程中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的,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提出停止生产、推广的建议,并按照批准权限报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告。


  第十六条 畜禽良种登记和生产性能测定,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鼓励使用、允许使用和限制使用的畜禽品种目录。

第四章 种畜禽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凭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九条 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申领许可证,应当具备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畜禽场申领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省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二)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符合质量标准;
  (三)有相应的育种场所和设备;
  (四)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种畜禽生产业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从事种畜禽销售、种蛋孵化以及种公畜配种的单位和个人申领许可证,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熟悉种畜禽生产业务的专业人员,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经营的种畜禽由种畜禽场生产,使用的种公畜由父母代以上种畜场生产。


  第二十条 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
  (一)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祖代场、省级重点种畜禽场,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畜禽父母代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四)从事种畜禽销售、种蛋孵化以及种公畜配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畜禽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进行生产经营;
  (二)用于生产冷冻精液、胚胎和其他遗传材料的种畜禽,应当经过良种登记,其质量达到一级以上等级标准;
  (三)遵守种畜禽繁育、生产的技术规程,建立生产和育种档案;
  (四)销售的种畜禽,应当达到种畜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附有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以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五)依法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发布有关种畜禽的广告,应当提交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不得发布有关种畜禽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凭许可证代理、制作和发布有关种畜禽的广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畜禽品种资源保种群(场)内进行畜禽品种杂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处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种畜禽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2]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式样印发给你局,请据此式样及有关规定印制。本表自2002年3月1日起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外国公司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从中国取得所得申请享受协定免征所得税待遇时填报。
二、本表由申请免税待遇的外国公司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填写,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人保存;一份作为对外支付运费的免税凭证,交主管外汇管理部门;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三、公司名称填写公司的全称;总机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注册所在地,填写申请人在税收上为其居民国家的总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注册所在地的地址及邮政编码。
四、本表末项所列主管税务机关盖章是指负责该项审批业务的县(市)级税务机关加盖本级公章。
五、本表用中文,也可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instructions

1. the certification is applicable to the foreign enterprises who receive income from the op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shipping in china and claim for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exemption benefit of tax treaties in accordance with circular for strengthening the tax and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s on shipping income of foreign enterprises issu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2. the certification is to be filled out in triplicate by the foreign enterprises claiming for the tax treaty benefit or by their entrusted withholding agents. the first piece shall be kept with the claimant; the second one submitted to the chinese foreign exchange authorities as a tax exemption certificate for freight fee payment; and the third kept with the chinese tax authorities for record.
3. the item “name of enterprise” should be given the full name of the enterprise; the items “place of head office”, “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and “place of registration” should be given the full address and post code in the country of claimant being a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
4. at the close of the certification, “stamp of tax office” means official stamp at the level of the county (city) of china that is in charge of the said taxation.
5. the certification should be filled out in chinese or in both chinese and foreign languages.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外国公司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从中国取得所得申请享受协定免征营业税待遇时填报。
二、本表由申请免税待遇的外国公司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填写,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人保存;一份作为对外支付运费的免税凭证,交主管外汇管理部门;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三、公司名称填写公司的全称;总机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注册所在地,填写申请人在税收上为其居民国家的总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注册所在地的地址及邮政编码。
四、本表末项所列主管税务机关盖章是指负责该项审批业务的县(市)级税务机关加盖本级公章。
五、本表用中文,也可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instructions

1. the certification is applicable to the foreign enterprises who receive income from the op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shipping in china and claim for the business tax exemption benefit of tax treaties in accordance with circular for strengthening the tax and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s on shipping income of foreign enterprises issu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2. the certification is to be filled out in triplicate by the foreign enterprises claiming for the tax treaty benefit or by their entrusted withholding agents. the first piece shall be kept with the claimant; the second one submitted to the chinese foreign exchange authorities as a tax exemption certificate for freight fee payment; and the third kept with the chinese tax authorities for record.
3. the item “name of enterprise” should be given the full name of the enterprise; the items “place of head office”, “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and “place of registration” should be given the full address and post code in the country of claimant being a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
4. at the close of the certification, “stamp of tax office” means official stamp at the level of the county (city) of china that is in charge of the said taxation.
5. the certification should be filled out in chinese or in both chinese and foreign languages.